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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劳动厅关于实施《四川省职业介绍管理条例》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部分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发布日期:2010年12月3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3日)废止

四川省劳动厅关于实施《四川省职业介绍管理条例》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
(川劳发[1996]16号 1996年8月19日)


  《四川省职业介绍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一九九六年五月一日起施行。根据《条例》规定,并商省级有关部门同意,现就实施中的若干具体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条例》的适用范围

  1、《条例》三条 “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所从事职业介绍活动适用本条例”是指:凡在四川省境内为用人单位介绍劳动者或为求职人员介绍的职业介绍机构,以及从事省内外劳务输出业务的劳务中介机构,不论其隶属关系如何,均必须遵守《四川省职业介绍管理条例》。用人单位和到种类职业中介服务机构求职的城乡劳动者,虽不在《条例》的适用范围之内,但应按《条例》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 规定履行其义务。境外劳动力入境就业和境内人员出境就业以及“人才交流”活动按《条例》三条 二款、三款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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