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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劳动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仲裁员管理的实施意见[失效]

  三、劳动仲裁员的聘任

  凡取得劳动仲裁员资格,并符合《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织规则》第十六条 规定的仲裁员应具备的基本条件者,由各级仲裁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聘任为专职或兼职仲裁员。被聘任的仲裁员,由聘任的仲裁委员地颁发《劳动仲裁员执行公务证》和《劳动仲裁员胸卡》,并报省仲裁委员会备案。仲裁员每次聘期为三年,但其聘任期限不得超过《劳动仲裁员资格证书》的有效期限。

  仲裁员在执行公务期间,应当给予适当办案补助,已有补助办法的,可继续执行,没有补助办法或虽有补助办法但每个案件的补助标准低于50元的,应按每个案件的补助标准不低于50元的原则,由各市、地、州劳动局根据本地情况制定具体的办案补助办法。其费用在办案经费或其他相关费用中列支。

  兼职仲裁员与专职仲裁员在执行公务时享有同等权利。兼职仲裁员进行仲裁活动时,所在单位应当给予支持,不得因此减少其工资、奖金和福利待遇。

  仲裁员执行公务,应持证上岗,佩戴《劳动仲裁员胸卡》。外出调查取证时,应向被调查单位和被调查人出示《劳动仲裁员执行公务证》。“三证”不齐备者,不得参与劳动争议仲裁公员。仲裁员在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时,应注意服装整齐、仪表端庄。

  四、建立劳动仲裁员年度工作报告和考评制度

  劳动仲裁员在受聘期间,应定期向聘任的仲裁员会报告工作情况,写出年度个人工作小结,主要内容包括:全年参加劳动争议处理情况;办案件数、案件类别及结案率;在公正、及时地处理劳动争议案件过程中的成功经验及存在的问题;对促进劳动争议处理工作的建议和设想;在执行公务中秉公执法、坚持原则、遵章守纪、勤政廉洁等方面的情况,并填写《四川省劳动仲裁员(年度)工作考核表》(见附表三),于次年元月二十日前报聘任的仲裁委员会。

  各级仲裁委员会和劳动行政部门负责对仲裁员的监督管理,并对聘用的仲裁员的有关情况造册登记建档,包括基本情况、工作能力、业务水平、年度短训及聘任情况等,在此基础上,对所聘仲裁员进行年度考核和业务短训相结合的综合考评,考评结论由市、地、州劳动部门汇总后于次年元月三十日前报省劳动厅复审(见附表四),合格者将在省级以上报刊上予以公告,不合格者由省劳动厅消取仲裁员资格,所在仲裁委员会予以解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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