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部分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发布日期:2010年12月3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3日)废止四川省劳动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仲裁员管理的实施意见
(川劳议[1996]8号 1996年8月5日)
为进一步贯彻执行《
四川省劳动争议处理实施办法》,加强劳动仲裁员的管理,规范劳动仲裁员的培训、考核、聘任工作,提高我省劳动仲裁员业务素质和劳动争议处理的工作质量,按照劳动部《劳动争议钟裁委员会组织规则》和《
劳动仲裁员聘任管理办法》的规定,现对加强我省劳动仲裁员管理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加快劳动仲裁员队伍的组织建设:
为尽快健全和完善劳动争议仲裁三方机制,充分发挥工会、经济综合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的作用,各级仲裁委员会和劳动行政部门,既要着力提高劳动仲裁员队伍的素质,又要努力加快劳动仲裁员队伍的组织建设,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从劳动行政部门的非劳动争议处理机构、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工会工作者、专家学者和律师中选拔人员,经培训考核并取得仲裁员资格后由各级仲裁委员会聘任为兼职仲裁员。要切实加强劳动仲裁员的监督管理和业务素质培训,逐步建成一支政治素质较高、业务能力较强的劳动仲裁员队伍,以适应劳动争议处理工作的发展和需要。
二、劳动仲裁员的培训、考核和资格认定
我省劳动仲裁员的培训、考核和资格认定工作,由四川省劳动厅负责组织实施。省劳动厅组织编写或指定统一的培训教材、培训大纲和考核试题库。凡申请仲裁员资格者,应由法地劳动行政部门推荐,参加省劳动厅或劳动部组织的劳动争议处理专业务培训和资格考试,经考试合格后,由本人填写《劳动仲裁员资格申请表》(见附表一),由市、地、州劳动行政部门汇部后(见附表二),报省劳动厅审核颁发《劳动仲裁员资格证书》。省仲裁委员会需聘任的仲裁员,其资格由劳动部审核认定,并颁发《劳动仲裁员资格证书》。《劳动仲裁员资格认定》自颁发之日起,有效期为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