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在全省范围内不得相同;
(二) 与审批机关所在行政区划一致。
三 业务范围
第十一条 用人方有权自主选择职业介绍机构招收、招聘劳动力。
求职人员有权自主选择职业介绍机构帮助介绍职业。
第十二条 职业介绍机构可以开展下列职业介绍业务:
(一) 职业指导与咨询;
(二) 为用人方介绍人员,为求职者介绍职业;
(三) 受用人方委托,代理发布招收、招聘信息;
(四) 受用人方委托,组织招收、招聘劳动力;
(五) 开展城乡劳务输出与交流;
(六) 配合劳动行政部门指导求职者与用人方签订劳动合同,办理社会保险等手续。
非劳动部门和公民个人开办的职业介绍机构,按照《四川省职业介绍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确定的业务范围开展职业介绍活动。
四 中介服务规则
第十三条 职业介绍机构工作场地应当悬挂:
(一)《四川省职业介绍许可证》;
(二)《收费许可证》;
(三)《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者营业执照。
职业介绍工作人员均须佩带《职业介绍服务证》。
第十四条 用人方委托职业介绍机构招收、招聘劳动力,应有营业执照(或单位介绍信)和招收、招聘简章;公民个人招收劳动力,应有本人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 求职者到职业介绍机构求职,应有本人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用人方和求职者不具备以上规定的证件、执照和简章的,职业介绍机构不得为其提供中介服务。
第十五条 职业介绍机构对用人方的招收、招聘简章应当进行核实,凡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应当要求其修正。
第十六条 职业介绍机构受委托发布招收、招聘信息,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保证所发布的招收、招聘信息真实可靠。严禁发布虚假信息,欺骗用人单位或者求职人员。
第十七条 职业介绍机构受用人方委托招收、招聘劳动力或者代理发布招收、招聘信息,必须与用人方签订书面委托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