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四川省劳动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职业介绍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失效]


  (一) 在全省范围内不得相同;

  (二) 与审批机关所在行政区划一致。

三 业务范围

  第十一条 用人方有权自主选择职业介绍机构招收、招聘劳动力。

  求职人员有权自主选择职业介绍机构帮助介绍职业。

  第十二条 职业介绍机构可以开展下列职业介绍业务:

  (一) 职业指导与咨询;

  (二) 为用人方介绍人员,为求职者介绍职业;

  (三) 受用人方委托,代理发布招收、招聘信息;

  (四) 受用人方委托,组织招收、招聘劳动力;

  (五) 开展城乡劳务输出与交流;

  (六) 配合劳动行政部门指导求职者与用人方签订劳动合同,办理社会保险等手续。

  非劳动部门和公民个人开办的职业介绍机构,按照《四川省职业介绍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确定的业务范围开展职业介绍活动。

四 中介服务规则

  第十三条 职业介绍机构工作场地应当悬挂:

  (一)《四川省职业介绍许可证》;

  (二)《收费许可证》;

  (三)《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者营业执照。

  职业介绍工作人员均须佩带《职业介绍服务证》。

  第十四条 用人方委托职业介绍机构招收、招聘劳动力,应有营业执照(或单位介绍信)和招收、招聘简章;公民个人招收劳动力,应有本人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 求职者到职业介绍机构求职,应有本人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用人方和求职者不具备以上规定的证件、执照和简章的,职业介绍机构不得为其提供中介服务。

  第十五条 职业介绍机构对用人方的招收、招聘简章应当进行核实,凡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应当要求其修正。

  第十六条 职业介绍机构受委托发布招收、招聘信息,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保证所发布的招收、招聘信息真实可靠。严禁发布虚假信息,欺骗用人单位或者求职人员。

  第十七条 职业介绍机构受用人方委托招收、招聘劳动力或者代理发布招收、招聘信息,必须与用人方签订书面委托协议。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