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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劳动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职业介绍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部分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发布日期:2010年12月3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3日)废止

四川省劳动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职业介绍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川劳就[1995]12号 1995年4月21日)


各市、地、州劳动(人事劳动)局、省级有关部门:

  为了进一步规范为劳动力供求双方实现相互选择的职业介绍中介行为,促进劳动力市场建设的健康发展,实现劳动力资源的合理流动和有效配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劳动部的有关规定,结合四川实际,我们制定了《四川省职业介绍管理暂行规定》,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径直告诉我们。

  后附:四川省职业介绍管理暂行规定

  四川省职业介绍管理暂行规定

一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劳动力资源的合理流动和有效配置,规范劳动力市场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职业介绍,是指运用市场机制为劳动力供求双方实现相互选择而提供的中介服务行为。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发展多种类型的职业介绍机构。职业介绍机构实行国家与社会共同建设、互相补充、协调发展的方针。

  第四条 职业介绍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坚持公平竞争、相互选择原则,充分尊重用人方的用人自主权和劳动者的择业自主权,维护劳动力供求双方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一切为劳动力供求双方进行介绍、交流、输出活动的中介服务组织及其中介服务活动,适用本规定。国家对境外劳动力输出有不同规定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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