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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失效]

  (七)对需要文字澄清的问题,投标人应当以书面形式送达评标委员会;
  (八)对一些技术特别复杂的工程,招标文件中有规定需要项目负责人答辩的,答辩后也要形成书面材料送达评标委员会;
  (九)评标委员会按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确定中标候选人推荐顺序;
  (十)在评标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同意并签字的情况下,即可通过评标工作报告,有不同意见或弃权的评委也应签字,同时简要说明原因,并一同写进评标工作报告中报招标人。评标委员会工作报告附件包括有关评审的往来澄清函、有关评标资料及推荐意见等。
  第五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可以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其技术文件进行必要的说明或介绍,但不得提出带有暗示性或诱导性的问题,也不得明确指出其投标文件中的遗漏和错误。
  第五十二条 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允许投标人投备选标的,评标委员会对可能中标的投标人所提交的备选标进行评审,以决定是否采纳备选标。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投标人的备选标不予考虑。
  第五十三条 评标定标工作应当在投标有效期结束日三十个工作日前完成,不能如期完成的,招标人应当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
  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应当相应延长投标担保的有效期,但不得修改投标文件的实质内容,拒绝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有权收回投标保证金。招标文件中规定给予未中标人补偿的,拒绝延长的投标人有权获得补偿。
  第五十四条 招标人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投标文件,应做为废标处理或被否决:
  (一)投标文件密封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
  (二)逾期送达的;
  (三)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未参加开标会议的;
  (四)未按招标文件规定加盖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的签字(或印签)的;
  (五)招标文件规定投标文件不得标明投标人名称,但投标文件上标明投标人名称或有任何可能透露投标人名称的标记的;
  (六)未按招标文件要求编写或字迹模糊导致无法确认关键技术方案、关键工期、关键工程质量保证措施、投标价格的;
  (七)未按规定交纳投标保证金的;
  (八)超过招标文件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
  (九)投标人提供虚假资料的;
  (十)投标报价不符合国家颁布的勘察、设计收费标准,或者低于成本恶性竞争的;
  (十一)未响应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
  (十二)以联合体形式投标,未向招标人提交共同投标协议的;
  (十三)投标文件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
  第五十五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由全体成员签字。
  评标报告的内容应当符合《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但是,评标委员会决定否决所有投标的,应在评标报告中详细说明理由。
  第五十六条 评标报告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基本情况和数据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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