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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失效]

  第三十三条 招标文件中规定允许投标人投备选标的,投标人除按要求编写投标文件外,可以根据项目和自身情况,同时提交有关修改设计、技术、合同条件的建议方案以及选择性报价,供招标人选用。除招标人要求外,投标人在技术文件中不得指定与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的生产供应者,或者含有倾向或者排斥特定生产供应者的内容。
  第三十四条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提交的投标文件,补充,修改或撤回投标文件的通知,备选投标文件等,都必须加盖所在单位公章,并且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招标人在接受上述材料时,应检查其密封或签章是否完好,并向投标人出具签收人和签收时间的回执。
  第三十五条 为保证评标活动的公平、公正,招标人可以要求投标文件采用不署名方式,即除包装封套,附件按要求加盖投标人所在单位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外,其余不得有任何表明投标人身份的文字、标志和符号,但招标人应在投标须知中提出明确要求。
  第三十六条 两个以上勘察、设计单位可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联合体各方应签订共同投标协议,并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也不得参加另外的联合体投同一项目的标。
  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第三十七条 联合体投标的,中标后应指定牵头人或代表,授权其代表所有联合体成员与招标人签订合同,负责整个合同实施阶段的协调工作。在投标时需要向招标人提交有所有联合体成员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
  第三十八条 投标人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也不得利用伪造、转让、无效或者租借的资质证书参加投标,或者以任何方式请其他单位在自己编制的投标文件中代为签字盖章,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九条 投标人不得通过故意压低投资额、降低施工技术要求、减少占地面积,或者缩短工期等手段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第四章 开标、评标与中标

  第四十条 开标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人主持进行,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并报知水利工程招标投标管理部门。
  开标应在招标文件中确定的地点和时间公开举行。开标时间与投标截止时间应为同一时间。开标工作人员包括主持人、启标人、唱标人、监标人、记标人。评标专家不出席开标会议。
  第四十一条 开标一般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主持人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时间停止接受招标文件的同时,开始开标;
  (二)宣布开标人员名单和职责;
  (三)确认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是否在场;
  (四)宣布投标文件开启顺序;
  (五)依开标顺序,先检查投标文件密封是否完好,再启封投标文件;
  (六)宣布投标要素,并作记录,同时由投标人代表签字确认;
  (七)对上述工作进行记录,存档备查。
  第四十二条 评标工作由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合同管理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一般为五人以上单数,国家或省重点水利工程其专家成员人数应为七人以上单数,其中专家(不含招标人代表人数)不得少于总数的三分之二。
  评标专家从省级以上评委库中抽取。抽取的方式,在确定各不同专业的专家比例和人数后,分专业随机抽取。少数工程由于特殊行业技术需要,经水利工程招标投标管理部门批准,招标人可直接指定部分评标专家,但人数不得超过评标专家总数的三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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