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可以组织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对潜在投标人在阅读招标文件和现场踏勘中提出的疑问,招标人可以书面形式或召开投标预备会的方式解答,但须同时将解答以书面方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接受人。该解答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五条 招标人可以要求投标人在提交符合招标文件规定要求的投标文件外,提交备选投标文件,但应当在招标文件中作出说明,并提出相应的评审和比较办法。
第二十六条 除不可抗力原因外,招标人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后不得中止招标,也不得在出售招标文件后中止招标。
第三章 投 标
第二十七条 投标人是指获得招标文件,并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潜在投标人是指在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发出后,所有有意参加该项目投标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二十八条 当招标人要求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预审时,潜在投标人须在招标公告中规定的时间内向招标人递交资格预审文件,资格预审文件应包含以下内容:
(一)有关资质证书;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组织结构代码证书;
(三)主要机构组成;
(四)主要人员、财务、设备状况;
(五)银行资信证明;
(六)企业近五年主要业绩;
(七)其他能证明履约能力的有效材料。
以上材料均需提供原件和复印件,招标人审验后将原件退回投标人。
第二十九条 所有参加投标的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写投标文件,并在招标文件规定时间之前密封送达招标人。投标文件由技术文件和商务文件组成,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投标人可以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或进行更正和补充,但应当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
第三十条 勘察、设计投标文件须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商务文件
1、法人代表资格证明、勘察、设计资质证明;
2、投标人概况,内容包括主要技术装备、项目经理(设总)简历、拟投入技术骨干和主要设计人员概况;
3、项目管理及质量保证体系;
4、勘察、设计费报价及计算书;
5、工程造价及分析表;
6、近十年承担类似水利水电工程的勘察、设计业绩证明;
7、近十年获奖情况。
(二)技术文件
1、对工程的认识;
2、勘察、设计工作大纲;
3、设计工程总进度计划;
4、控制工程造价的措施;
5、工程方案比较及优化设计方案初步设想;
6、设计方案比较及初步成果(以选择单位为主的此项可取消)。
第三十一条 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保证金数额一般不超过勘察、设计费投标报价的百分之二,最多不超过十万元人民币。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应当退还投标保证金。
第三十二条 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到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终止之前,投标人不得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其投标文件,否则其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评标委员会要求对投标文件作必要澄清或者说明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