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按规定日期接受潜在投标人编制的的资格预审文件;
(六)组织对潜在投标人提交的资格预审文件进行审核;
(七)发售招标文件(采取资格后审的,(四)、(五)、(六)程序可取消);
(八)组织购买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现场踏勘;
(九)接受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有关问题要求澄清的函件,对问题进行澄清,并书面通知所有潜在投标人;
(十)组织成立评标委员会,并在中标结果确定前保密;
(十一)在规定时间和地点,接受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
(十二)组织开标评标会;
(十三)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中确定中标人或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十四)向招投标管理部门提交评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十五)发中标通知书,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投标人;
(十六)进行合同谈判,并与中标人订立书面合同。
第十七条 采用公开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在国家和省指定的媒介发布招标公告。
招标人应当对招标公告的真实性负责。招标公告不得限制潜在投标人的数量。发布招标信息至出售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间隔时间国家和省重点工程不少于7日。
第十八条 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
(二)招标项目的性质、规模、资金来源、实施地点和时间;
(三)对投标人的资质要求,如进行资格预审,获取资格预审文件的办法;
(四)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及费用;
(五)投标报名时间、截止时间和地点。
第十九条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文件应包括的主要内容:
(一)投标须知;
(二)工程说明书(包括工程进度、设计范围、地形测绘及工程地质勘察和初步设计基础资料、设计进度、设计阶段成果和设计深度要求等);
(三)上级审批、审查、评估等有关文件;
(四)工程关键技术或特殊要求;
(五)勘察、设计合同主要条款;
(六)勘察、设计基础资料供应方式(其中:水文、地质勘察资料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等应在发售招标文件的同时一并提供);
(七)勘察、设计成品审查方式;
(八)组织现场勘察的时间和地点;
(九)投标起止日期及开标地点;
(十)对投标资格审查的标准;
(十一)未中标人投标文件和使用其部分设计成果的补偿标准(以选择设计单位为主或技术要求不复杂的工程该项可取消);
(十二)投标报价要求;
(十三)评标标准和方法。
第二十条 出售招标文件第一日至开标之日应不少于二十日,招标文件出售后,招标人不得随意更改,确需修改或补充,应在投标截止日起十五日前以补充通知形式书面通知所有投标人,不足十五日的,投标截止日应相应后延。
第二十一条 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受邀请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应于收到投标邀请书后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说明是否参加投标。未在规定期限内说明的,视为拒绝参加投标。
第二十二条 招标文件的售价一般控制在勘察、设计合同价0.5%以内,但最多不得超过3000元。
第二十三条 招标人负责提供与招标项目有关的基础资料,并保证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