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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江苏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勘测设计招标投标实施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10月1日,实施日期:2010年11月1日)废止

江苏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
(苏水基[2004]12号 江苏省水利厅2004年1月颁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活动,提高设计质量和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八部委第2号令)等法律、法规以及《江苏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省境内进行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扩建、改建、加固)的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活动。
  第三条 符合下列规模标准之一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活动必须进行招标:
  (一)勘察、设计单项合同估算价大于50万元人民币的;
  (二)勘察、设计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50万元,但项目总投资大于3000万元人民币的。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根据工程项目的技术难易和复杂程度、项目实施的计划周期紧迫性等因素,可采取以选择设计单位为主的总体招标或以选择设计方案优劣为主的分项(或分阶段)招标。
  第四条 依法必须进行勘察、设计招标投标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项目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不进行招标: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机密的;
  (二)抢险救灾或紧急度汛的;
  (三)采用特定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
  (四)技术复杂或专业性强,能够满足条件的勘察、设计单位少于三家,不能形成有效竞争的。
  第五条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工作由招标人负责。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是双方当事人依法进行的经济行为,受国家法律保护和约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六条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活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违法限制或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符合条件的勘察、设计单位参加投标。

第二章 招 标

  第七条 招标人可依据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不同特点,实行勘察、设计一次性总体招标;也可以在保证项目完整性的前提下,按照技术要求分阶段招标,或对勘测、设计分别招标。
  招标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整体性人为分割进行招标,或者化整为零等其他方式规避招标。
  第八条 依法必须进行勘察、设计招标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中,按项目审批管理权限,凡应报送项目审批部门审批的,项目建设单位必须在报送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列有勘察、设计招标专章,包括招标范围(招标方案)、招标方式(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招标组织形式(委托招标或自行招标)等内容,同时还必须报送勘察、设计招标所需的水文、地质勘察等各类基础资料。项目审批部门应将核准建设项目招标内容的意见会商有关水利工程招标投标管理部门。
  第九条 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不具备自行招标条件的,应当委托有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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