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福建省风景名胜区管理规定(1998修订)

  第十六条 禁止在风景名胜区内砍伐林木。因建设或更新抚育确需砍伐林木的,应当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同意,并按有关规定办理手续后,方可砍伐。
  未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同意,不得在风景名胜区内采集野生动植物标本、野生药材和林副产品。
  第十七条 风景名胜区应当加强野生动物栖息环境的保护,禁止在风景名胜区内伤害和捕猎野生动物。
  第十八条 禁止在风景名胜区内采石、挖砂取土、损坏植被、毁林开荒、围湖造田、建造坟墓等破坏风景名胜资源的活动。
  第十九条 在风景名胜区内,不得设立各类开发区、度假区;不得兴办各类工业项目;不得出让或变相出让风景名胜资源及其景区土地。
  在游人集中的游览区内,不得建设宾馆、招待所,以及度假、休养、疗养等设施。
  在珍贵景物周围和重要景点上,除必须的保护设施外,不得增建其他工程设施。
  第二十条 风景名胜区内已建的污染环境、破坏景观和自然风貌以及严重妨碍游览活动的设施,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搬迁或治理。
  第二十一条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对古树名木、古建筑、古园林、革命遗址和文物古迹设置标志,建立档案,并采取防腐、防震、防洪、防窃、避雷、防蛀及防治病虫害等保护措施,确保安全。
  风景名胜区内的文物保护和管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福建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执行。
  第二十二条 风景名胜区应当加强治安、安全管理,确保游人安全。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加强防火安全和卫生管理。禁止在风景名胜区内燃放烟花爆竹、野炊和乱扔纸屑、果皮、杂物等行为。
  第二十三条 禁止在风景名胜区内的建筑物、古迹、岩石、树木上进行涂写、割划等行为。
  第二十四条 在风景名胜区内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同意,并在指定的地点范围内经营。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