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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劳动厅、四川省总工会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劳动保障监察与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工作相互配合的意见》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部分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发布日期:2010年12月3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3日)废止

四川省劳动厅、四川省总工会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劳动保障监察与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工作相互配合的意见》的通知
(川劳关[1994]24号 1994年6月28日)


各市、地、州劳动(人事劳动、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总工会、省产业(局)工会:

  为贯彻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维护劳动关系双方的合法权益,我们制定了《关于加强劳动保障监察与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工作相互配合的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关于加强劳动保障监察与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工作相互配合的意见

  为加强对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保障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现就加强劳动保障监察与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工作相互支持、相互配合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劳动法》颁布实施以来,我省各地认真贯彻落实,取得了很大成效。但在少数企业、特别是非国有企业中,无视《劳动法》规定,肆意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现象仍然存在,有的还比较严重,直接影响到改革、发展和社会的稳定。因此,加强对用人单位遵守和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不断推动《劳动法》的贯彻实施,是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各级工会组织长期而艰巨的任务。

  二、劳动保障监察代表国家行使劳动保障监督监察权,其决定具有法律强制力;工会组织依法开展的劳动保障法律监督是有组织的群众监督,具有广泛的群众性。切实加强劳动保障监察与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的工作配合,使二者紧密结合,相互支持,优势互补,将大大增强《劳动法》的监督检查力度,对推动《劳动法》及关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产生极大的推动作用。

  三、劳动保障监察与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的工作配合,应当坚持依法监督、相互支持、密切配合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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