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本人或第三人人身损害的,受害人向产品制造者或产品销售者要求赔偿的,可以依据当事人的诉讼主张确定产品制造者或者销售者为被告承担赔偿责任,或者以制造者、销售者为共同被告,确定他们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如果产品质量是由运输者或仓储者造成的,制造者或者销售者请求赔偿损失的,可以将运输者或仓储者列为第三人,一并处理,也可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
33、雇员在按照雇佣合同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应以雇主为被告,由其承担赔偿责任。
雇员故意或有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雇主在对外承担了赔偿责任后,可要求雇员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学徒工致人损害的,参照上述原则处理。
34、雇员在按照雇佣合同从事雇佣活动中自身受到损害的,应以雇主为被告承担赔偿责任,雇员有过错的,视其过错程度,可以减轻雇主的赔偿责任;如损害是由雇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的,受害人可以要求雇主承担责任,也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
35、义务帮工人员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或者自身受到伤害,被帮工人员作为受益人应列为被告,并给予受害人适当的补偿;损害是由第三人造成的,应以第三人为被告承担赔偿责任。
36、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因倒塌、坠落等原因致人损害的,应由管理人或所有人作为被告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损害完全是由第三人的过错造成的,则由第三人作为被告承担赔偿责任。
37、堆放物倒塌致人损害,如果当事人有过错的,适用本《意见》第36条的规定处理;如果当事人均无过错,应当根据公平原则由堆放物的管理人或所有人酌情补偿受害人的损失。
38、在道路、通道上的堆放物或防护装置致人损害,道路管理部门未尽到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可认定道路管理部门具有道路管理的瑕疵责任,应由其承担受害人的损害赔偿责任;但道路管理部门能够证明是因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应以第三人为被告承担赔偿责任。
39、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应以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为被告,承担民事责任;如果饲养人与管理人为不同人时,以实际占有、控制该动物的人为被告承担赔偿责任;但饲养人或管理人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或第三人的过错行为引起的除外。
40、动物之间相互争斗致他人人身损害引起的赔偿纠纷或动物之间的相互加害引起的财产赔偿纠纷,应根据动物实施加害时的状态和动物的种类与性质来确定诉讼主体和民事责任。
双方的动物均不属于按规定和习惯可以散养的,它们在散失、逃逸状态下相互发生侵害,造成损失的,双方互不承担责任;如果在散失、逃逸状态下互相争斗致人损害的,应以双方动物的饲养人或管理人为被告,由其共同承担受害人的赔偿责任。
一方的动物属于可散养的,另一方的动物属于不应散养的,因相互之间争斗致人损害的,应由不应散养的一方动物管理人或饲养人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如果双方的动物均属于可散养的,因相互争斗致他人损害的,由双方动物的管理人或饲养人各自分担损失;但饲养人或管理人能够证明是由受害人或第三人的过错行为引起的除外。
41、在公共场所、道旁和通道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实施对周围环境具有危险性的行为,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应以施工人为被告,由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不应由建设单位承担责任;设置的标志和采取的安全措施被第三人破坏的,施工人仍应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42、在公共场所、道旁和通道上因地下管、线的安全防护设施致人损害的,应以该设施的管理人或所有人为被告承担民事责任。但管理人或所有人能够证明是由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除外。
43、因环境污染造成他人损害的、不论侵害人是否有过错,是否违反了国家有关环境保护、防治污染的有关行政法规,只要有损害结果且污染环境行为与损害结果有因果关系,侵害人就应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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