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因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造成自然人或法人及其他社会组织损害,当事人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的,应按照《
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9、因海上运输或海上、通海水域、港口作业过程中的人身伤亡事故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受害人向地方人民法院起诉的,地方法院不得受理,应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海事法院起诉;地方法院已经受理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海事法院。
10、因道路交通事故引起的人身损害纠纷,经公安机关调查不能确认是任何一方当事人的违章行为造成的,受害人可以不经交通管理部门调解,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法院应予受理,不得以未经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为由拒绝受理。但当事人必须提交交通管理部门作出的该事故不属于任何一方当事人违章行为造成的结论。
在道路维修改造期间,当事人发生的与车辆、行人有关的事故引起的损害赔偿纠纷,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受理。
当事人就非道路上发生的与车辆、行人有关的事故引起的损害赔偿纠纷,向法院起诉的,法院可直接受理,不适用国务院《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的规定。
11、在医疗过失赔偿纠纷中,如果受害人及其死者近亲属对医疗事故鉴定结论有异议而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不予受理,告知当事人可以申请重新鉴定;当事人对卫生行政部门作出的医疗事故处理决定不服向法院起诉的,应当作为行政案件受理;当事人对医疗过失赔偿问题产生争议的,应当作为民事案件受理。
对于没有医疗事故鉴定结论,而当事人请求医疗过失赔偿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法院应直接受理,不以是否具备医疗事故鉴定结论为前置条件。
对于经鉴定不构成医疗事故的医疗差错引起的赔偿纠纷,当事人向法院的,法院应予受理。
向地方开放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医疗单位发生的医疗赔偿纠纷,由地方人民法院受理,军事法院无权受理。
12、当事人依据人身保险合同对保险公司提起的人身伤害赔偿纠纷,法院应作为保险合同案件受理。
13、侵害人死亡、并留有遗产的,受害人起诉要求侵害人的继承人或遗产保管人赔偿损失的,法院应予受理;如果侵害人是未成年人,在侵害中或侵害后死亡的,受害人起诉要求其监护人赔偿损失的,法院应予受理。
14、未经他人同意,擅自公布他人隐私材料或者以书面、口头形式宣扬他人隐私致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按侵害他人名誉权受理。
15、因自然人姓名、法人名称的登记、过户、改动等而产生的争议,应由有关行政部门予以处理,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因离婚案件引发子女姓氏改动纠纷,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16、对不法侵害自然人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等物质性人格权,导致受害人致残或死亡,受害人或受害人的配偶、父母、子女以及与受害人具有赡养、抚养和扶养关系的其他近亲属,在请求侵害人赔偿财产损失以外,单独或一并要求精神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17、不法侵害婚姻自主权等项法律规定的特定身份权,受害人要求精神损害赔偿起诉到人民法院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18、美容整形手术失败给受害人造成不良后果,致人生理功能受损的,视为侵害他人身体权;受害人请求精神损害赔偿起诉到法院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19、非法利用、损害遗体、遗骨,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遗体、遗骨、骨灰的行为,使死者亲属遭受感情创伤、精神痛苦或人格贬损的,视为侵害死者亲属名誉权或其他精神人格权。死者近亲属请求赔偿精神损害赔偿起诉到法院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受理。
20、不法侵害负载重大感情价值,或者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纪念性珍藏品造成永久性灭失或毁损,以等价赔偿方式赔偿受害人财产损失不足以弥补物品所有权人心理创伤,物品所有人以侵权为由,要求赔偿精神损害起诉到人民法院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