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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铁路货物运输合同损害赔偿若干问题的解答(一)


  通常情况下,铁路货物运输合同损害赔偿案件中下列主体可以作为原告:托运人、收货人和铁路运输企业。

  托运人作为运输合同的当事人,在运输的货物受到损害,逾期运到或发生误交付等情形而向铁路运输企业主张权利时,可作为原告提起诉讼。

  收货人作为运输合同中托运人指定的受益人,通常情况下,只要有证据证明其为运输合同中指定的收货人,并发生了货物损害、逾期运到或误交付等情形时,可作为原告向铁路运输企业提起诉讼。

  但托运人和收货人因在运输合同中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不同,一般在托运阶段发生的损害赔偿可由托运人行使诉权,而在货物交付阶段发生的纠纷可由收货人行使诉权。两者不能同时作为原告提起诉讼。

  在收货人拒绝接受货物,或者铁路运输企业无法同收货人联系时,虽损害、违约、误交付等事实发生在货物交付阶段,仍由托运人作为原告提起诉讼。

  在由代办运输企业代办运输货物发生损害、违约、误交付等情形时,委托人提供了证明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零二条、第四百零三条中所指的委托人身份材料的,可以作为原告提起诉讼。

  由于托运人、收货人的责任或者押运人的过错使铁路运输工具、设备或第三者的货物造成损失时,铁路运输企业可作为原告提起诉讼。因货物运输合同中托运人或收货人未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或履行有瑕疵时,铁路运输企业也可作为原告提起诉讼。

  五、铁路货物运输合同损害赔偿案件中的被告和第三人的界定

  在铁路货物运输合同损害赔偿案件中,通常情况下铁路运输企业、托运人和收货人均可作为被告参加诉讼。当发生运输货物的损害赔偿、逾期运到、误交付时,铁路运输企业作为被告参加诉讼。当铁路运输工具、设备或第三者财产损坏引起纠纷时,托运人或收货人作为被告参加诉讼。

  有可能成为被告的铁路运输企业主要有:事故发现单位、事故责任单位、运输始发单位、运输终到单位。

  事故发现单位同时负责处理事故时为事故处理单位。

  如各铁路单位之间对责任划分意见不一,由运输终到单位负责处理时,运输终到单位为事故处理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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