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原告提出的上述请求,经审查,其合理部分应予以支持。其中,住院期间医疗费、伤残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可参照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标准予以确定,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可作为铁道部有关规章中规定的生活费一并予以支持,但上述费用的赔偿总额不应超过铁路运输企业赔偿责任限额。
五、铁路旅客人身损害赔偿责任范围中精神损害赔偿的确定
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
《侵权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侵权人应当赔偿受害人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铁路旅客运输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中,受害旅客以侵权为由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法院可以依照
《侵权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第
一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
十条的规定,在铁路运输企业赔偿责任限额范围内酌情判定铁路运输企业赔偿受害旅客精神损害抚慰金。
六、铁路旅客损害赔偿计算标准的确定
有证据能确定旅客人身损害发生地的,应以事故发生地的标准确定赔偿标准;不能明确确定事故发生地的,可按事故处理单位所在地的标准予以确定;如受害旅客提供证据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标准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
七、旅客的伤残鉴定机构和鉴定标准的确定
铁路运输企业在诉讼中提交的其按相关规定委托有关鉴定机构作出的旅客伤残鉴定意见,经审查,符合民事诉讼证据要求的,法院应予采信;但根据该鉴定意见,案件难以处理的,法院可另行委托具有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伤残鉴定。铁路运输属交通运输的范畴,铁路运输虽有其运输特点,但在旅客人身伤残鉴定方面,与道路交通事故中的人身伤残鉴定相似,故可参照道路文通事故伤残鉴定的标准对受害旅客的伤残程度进行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