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铁路旅客运输人身损害赔偿若干问题的解答(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铁路运输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的规定,在铁路旅客运送期间,因第三者责任造成旅客伤亡,受害旅客或其继承人要求铁路运输企业先予赔偿的,应予以支持。铁路运输企业赔付后,有权向有责任的第三者追偿。

  在因第三者责任造成的旅客人身损害时,受害旅客可以直接起诉第三者,也可以因第三者找不到或无支付能力等原因起诉铁路运输企业,铁路运输企业和有责任的第三者分别基于合同责任和侵权责任对受害旅客承担责任。在第三者造成旅客人身损害而铁路运输企业无过错的情况下,铁路运输企业因与受害旅客间存在的运输合同关系而对受害旅客承担违约责任,故应受限额赔偿的限制。受害旅客的损失因受限额赔偿限制末获得赔付的部分,仍然可以向有责任的第三者追偿,铁路运输企业也可先行赔付后向有责任的第三者追偿。

  四、铁路旅客运输人身损害赔偿中赔偿责任范围的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铁路运输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对人身伤亡的赔偿责任范围适用《民法通则》第-百一十九条的规定。1994年9月1日以后发生的旅客伤亡的赔偿责任范围适用国务院批准的《铁路旅客运输损害赔偿规定》,而《铁路旅客运输损害赔偿规定》只规定赔偿最高额为4万元,末明确具体的赔偿项目。铁道部有关规章中规定的赔偿责任范围包括住院期间医疗费、生活费和伤残赔偿金项目。

  司法实践中,原告提起诉讼时通常以最高人民法院于2003年颁布的《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为依据,提出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伤残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等诉讼请求。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