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企业节能管理机构和节能管理人员的主要职责是:
1、执行有关节能管理的规定和标准,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2、负责企业能源消耗定额管理、考核、奖惩;
3、研究分析企业能源消耗情况,提出节能方案或改进措施;
4、组织实施企业节能技术措施和技术改造。
二、严格用能管理
(一)各级政府城市能源管理办公室应组织企业主管部门和供能部门,对主要耗能产品制订先进、合理的能耗定额,确定企业年度用能定额及产值综合能耗指标,严格进行考核。其中,电力、煤炭的考核面,应分别达到本地区工业消耗的70%。
(二)能源供应实行“保证重点、兼顾一般、择优供应”的原则,坚持凭证(票)计划供应。对生产指令性计划产品的企业,按生产该产品的能耗定额以及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根据可供资源情况,核定供应指标,保证供应。对其他企业,根据其能源管理水平、产品能耗和综合经济效益的高低,择优供应。
(三)认真执行国务院批转国家经委、国家计委《
关于进一步加强节约用电的若干规定》,严格控制高电耗工业项目的建设和发展。100立方米以下(含本数,下同)高炉,1吨以下电弧炉,1000千伏安以下电石炉,2万安培以下电解铝槽,直径300毫米以下轧机,除经省政府及其授权机关批准外,一律不得开办。靠电网供电生产电解铝、电石、电解烧碱、铁合金、结晶硅、黄磷、炭素等高能耗产品的,不得突破省下达的计划控制指标。未经省经委批准而超计划生产的,不予供电。
(四)逐步实行高峰、低谷电价,鼓励企业多用夜间低谷电。各地为提高用电负荷率多用的夜间低谷电,不属超用,按来煤加干电价收费。企业利用余热、压差、煤矸石等自发自用的电量,不折抵统配指标,富余电量可通过当地三电办议价代销。
(五)严格控制柴油发电机组用油。无电源地区的生产单位以及医院、广播、邮电、科研、供水等单位的备用发电机组用油,由供能部门列户发证定量供应;其他单位的发电机组用油,须经地、市以上城市能源管理办公室审批。
(六)严格执行润滑油交旧供新制度。石油供应部门在下达润滑油供应计划的同时,应下达废油回收计划,或者与用油单位签订废油回收合同,努力提高废油回收率和再生利用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