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安徽省森林植物检疫实施办法》等规章的规定(发布日期:1997年12月25日,实施日期:1998年1月1日)修改*注:本篇法规已被: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安徽省录音录像制品和录像设备管理暂行规定》等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2月2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2日)废止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节约能源管理暂行条例》的若干具体规定
(皖政[1987]69号)
国务院发布的《
节约能源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是一项重要的节能法规。为贯彻执行这一
《条例》,现根据我省实际情况,对工业和城市节能管理的有关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健全节能管理工作制度
(一)省政府建立节能工作办公会议制度,研究、决定、部署和协调重大的节能工作任务,日常工作由省政府城市能源管理办公室负责。各行署和市政府也应建立节能管理工作制度,日常工作由同级城市能源管理办公室负责。能耗较高的行业,主管部门应有主要负责人主管节能工作,并明确相应的管理机构。
(二)各级政府城市能源管理办公室和行业节能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1、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制定的能源管理方针、政策、法规和标准;
2、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本地区、本部门、本行业的节能规划,组织指导节能技术开发和技术改造;
3、检查、督促企业和单位改进节能管理,完成节能任务;
4、审定能源消耗定额,实施考核奖惩;
5、会同供能部门做好能源的合理供应;
6、培训节能管理干部和有关操作人员。
(三)年综合能耗折合标准煤三千吨以上的企业(以下简称重点耗能企业),应确定相应的机构专管或兼管节能工作,配备专职节能管理人员;其他企业应确定专职或兼职的节能管理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