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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城市建设拆迁安置实施细则[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修改《西安市城市建设拆迁安置实施细则》等23个政府规章的决定的通知(发布日期:2000年4月20日,实施日期:2000年4月20日)修改
*注:本篇法规已被:西安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发布日期:2004年5月10日,实施日期:2004年6月10日)废止

西安市城市建设拆迁安置实施细则
(1994年8月25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制定公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贯彻施行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西安市城市建设拆迁安置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范拆迁行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安置管理,促进和保障城市建设顺利进行,保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凡在本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因城市建设需要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的,依照《条例》《办法》和本细则规定执行。

  第三条 依照《条例》《办法》规定,拆迁人应按拆一安一、有偿安置、优惠售房的原则,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和安置;被拆迁人必须服从城市建设需要,在规定的拆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被拆迁人是指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人(包括代管人、国家授权的国有房屋及其附属物的管理人)和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使用人。

  第四条 西安市房地产管理局是本市城市房屋拆迁安置主管机关。西安市城市房屋拆迁安置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拆迁安置管理办)具体负责本市拆迁安置日常管理工作和本细则的组织实施,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全市拆迁安置工作的监督管理和指导;

  (二)审批拆迁安置计划和实施方案;

  (三)负责对房屋拆迁单位的资格审查和拆迁人员的岗位培训与考核,核发《房屋拆迁资格证》、《房屋拆迁许可证》及《拆迁安置工作人员上岗证》;

  (四)发布房屋拆迁通告,会同拆迁实施单位及有关部门组织召开预备会和动迁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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