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七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用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区(县)劳动行政部门给予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一)擅自使用未办理《务工许可证》进城务工人员的;
(二)用工单位在劳动力市场以外招收进城务工人员的;
(三)用工单位使用持无效《务工许可证》的进城务工人员的。”
一、第六条第二款修改为:“道口的整顿工作,由市、县(区)铁路道口安全管理委员会会同同级公安部门和铁路部门(或路外产权单位)商定后实施。道口移设及拆除费用由铁路产权单位承担;”
二、第九条修改为:“铁路专用线道口看守及维修工作,由铁路产权单位负责,其中共用线及道口的看守及维修费由使用单位按通过量合理分摊;专用线公路通过铁路道口的看守工作,由专用公路使用单位负责。铁路专用线产权单位和使用单位不认真落实安全措施,或拒不支付道口设施和看守费用,经市铁路道口安全管理委员会批准,铁路方面停止送车。”
三、第二十二条修改为:“全市的铁路道口由西安市铁路道口安全管理委员会统一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设在市经委)负责铁路道口的日常管理工作。
铁路道口安全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上级有关铁路道口工作的法规、规章,研究分析道口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并监督实施。
(二)对道口发生的重大路外伤亡事故组织调查,确定责任,作出处理决定。
(三)经常检查铁路道口安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表彰先进,对长期忽视铁路道口安全工作,经批评教育不改正的单位给予行政和经济制裁。
(四)开展道口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培训专用线道口管理人员。
(五)确定道口的移设、拆除、看守和封闭。
(六)会同公安、铁路部门决定拆除影响铁路机车和汽车司机了望视线的树木及建筑物。
(七)负责对无人看守道口的监护和管理工作。”
四、第二十八条修改为:“对扰乱铁路道口交通秩序,损坏道口设备,破坏、偷盗道口标志和设备者,由公安部门责令其赔偿损失,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以罚款、拘留;情节严重的,追究其刑事责任。”
五、第二十九条修改为:“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无照驾驶的,不按规定让车、超车的,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二)不按规定停车或抢越道口行驶的,车辆发生故障,不立即将车移开,造成严重堵塞的,处一百元以下罚款。
(三)逆向行驶的,熄火、空档滑行的,处五十元以下罚款。
(四)在铁路道口和两侧各三十米以内随意停放、调头的,超过规定时速高速通过铁路道口的,未经铁路管理部门准许,拉运超高、超长、超宽、超重货物的,处二十元以下罚款。
(五)机动车驾驶员驾车通过道口时停车,致使火车停止运行的,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一、题目修改为:“
西安市节约能源管理办法”。
二、第一条修改为:“为推进全社会节约能源,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保护环境,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三、第三条修改为:“本办法所称能源,是指煤炭、原油、天然气、电力、焦炭、煤气、热力、成品油、液化石油气、生物质能和其他直接或者通过加工、转换而取得有用能的各种资源。
本办法所称节能,是指加强用能管理,采取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以及环境和社会可以承受的措施,减少从能源生产到消费各个环节中的损失和浪费,更加有效、合理地利用能源。”
四、第四条修改为:“西安市经济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经委)是本市主管节能工作的综合部门,负责全市节能工作的监督、管理和综合协调。
市级各有关专业节能办公室依照分工,在各自业务范围内负责节能管理和监督工作。
西安节能监测中心负责市经委委托和交办的有关节能管理工作。”
五、第五条修改为:“年综合能耗拆合标准煤五千吨以上的单位为市重点用能单位。对重点用能单位的节能管理按照
国家经贸委《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