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修改《西安市城市建设拆迁安置实施细则》等23个政府规章的决定的通知

  市、区、县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按行政管理权限,分别对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的‘四自一包’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指导。”
  五、第四条修改为:“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负责划定辖区内单位和住户的‘四自一包’责任区域。居民小区、居民楼院的责任区域由居(家)委会及居民小区物业管理机构协助划定。
  ‘四自一包’责任区明确后,责任单位或个人应与所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签订‘四自一包’责任书,明确责任,认真执行。”
  六、第五条修改为:“各区、县人民政府对执行‘四自一包’责任制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扬和奖励。
  对于不履行‘四自一包’责任制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西安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七、删去原第六条。

关于修改《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实施细则》的决定

  一、第十二条修改为:“使用专用标价签的单位,必须在规定的范围内使用,严禁超范围使用和向外流失使用。各级物价检查机构对不按规定使用专用标价签的单位按国家计委《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规定的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规定处理。”
  二、第二十四条修改为:“各级物价检查机构对高标价销售商品和收取费用的,处以非法所得金额一至三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三、题目修改为“西安市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实施细则”。

  关于修改《西安市劳动监察暂行规定》的决定

  一、第七条第二项增加:“负责对全市用人单位进行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障年检”。
  二、第十条第二款增加:“应出示执法证件”。
  三、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增加:“对较大数额罚款,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四、第十四条修改为:“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劳动行政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警告、罚款,并责令其限期改正。”


  一、第十三条修改为:“违反本规定的,由市、区(县)劳动行政部门给予以下处罚:
  (一)用工单位雇用无《务工许可证》或无效《务工许可证》的进城务工人员,责令其限期清退,并可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二)对伪造、涂改、转让《务工许可证》的,处以二百元以下罚款。
  拒绝、妨碍劳动行政部门执行公务,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取消第十五条收取“《务工许可证》工本费”的规定。


  一、取消第二条“经营者不悬挂证照,视同无证摊贩,经批评劝告仍不改进的,吊销其卫生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规定。
  二、取消第七条“直至吊销其卫生许可证或营业执照”的规定。


  一、第七条的罚款内容修改为:“按所购违法商品价对购买单位处以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
  二、第九条修改为:“本办法由西安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修改为:“凡违反本办法规定,生产或销售无准产证产品的,或者伪造冒用准产证产品的,由技术监督部门对生产企业处以已生产的无证产品价值的百分之十五至百分之二十的罚款,但最多不超过三万元;对经销单位或个人处以无证产品销售额的百分之十五至百分之二十的罚款,但最多不超过三万元;对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难以确认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已取得准产证的企业擅自将准产证转让或允许他人使用的,由市技术监督局注销其准产证。”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