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第九条第四项修改为:“买方持市场办公室开具的加盖有‘西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旧机动车辆交易市场管理专用章’的交易凭证、完税凭证和有关证件到公安或农业车辆管理(监理)部门办理过户手续。”
二、第十一条第四项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按照《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处罚。”
取消第十一条第五项的规定。
一、第一条修改为:“为加强本市城镇建筑垃圾的管理,维护市容环境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西安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二、第二条修改为:“本办法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在本市城镇范围内建设、施工单位或个人对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进行建设、铺设或拆除、修缮过程中所产生的渣土、弃土、弃料、淤泥及其他废弃物。建筑垃圾管理,是指对建筑垃圾的收集、运输、倾倒、处置的管理。”
三、第三条修改为:“西安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筑垃圾管理,其职责是:统一规划、审批全市建筑垃圾处置场,制定建筑垃圾的处置计划、规划;制定建筑垃圾管理制度;统一印制、核发建筑垃圾处置场设置证、建筑垃圾准运证;统一印制倾倒证;检查、督促、指导区、县建筑垃圾管理部门的业务工作。
区、县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办理建筑垃圾倾倒手续,核发倾倒证。”
四、第四条修改为:“产生建筑垃圾的建设、施工单位或个人,必须在工程开工前向区(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申报建筑垃圾处置计划,签订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书。
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在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办理运输手续,核发准运证。
排放建筑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向建筑垃圾处置场缴纳建筑垃圾处置费用。”
五、增加下列内容作为第五条:“建筑垃圾的倾倒、处置实行有偿服务,收费标准按西安市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收费票据实行行业统一管理,具体领发办法由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与市财政局另行制定。”
六、第九条改为第十条并修改为:“经批准占用道路临时堆放建筑垃圾的,必须设置遮挡围墙、围栏,并做好周围的市容环境卫生工作,工程竣工后,必须立即撤除,并清理平整现场。”
七、第十五条改为第十六条并修改为:“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按照《西安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一、标题修改为:“西安市市容环境卫生‘四自一包’管理办法”。
二、第一条修改为:“为加强本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清洁优美的城市工作和生活环境,根据《西安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三、第二条修改为:“本市市区、县城、建制镇、工矿区、风景名胜区、文物旅游区的一切单位和住户都必须按照划分区域,承担责任,做到‘四自’、‘一包’:
(一)自行搞好门前环境卫生。在责任区内负责清扫地面,刷洗墙壁,清除污物、污迹、积水、积雪等,制止乱扔废弃物、随地吐痰、泼倒污水等损害环境卫生的行为,做到环境整洁。
在主要大街和门点聚集的地方,如确实需要,可经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由市容环卫专业队伍代为清扫路面,按规定实行有偿服务,并负责日常保洁。
(二)自行维护门前公用设施。负责维护责任区内的各种公用设施,并定时刷洗。对破损的,及时告知设置单位修补更新,做到门前设施整洁完好。
(三)自觉养护门前花草树木。按照国家绿化部门的规划和要求,自觉管好责任区内的花草树木,制止行人采摘、践踏及擅自铲伐行为,做到花季有花。
(四)自觉维护门前秩序。不在责任区内乱停乱放、乱堆乱占、乱搭乱建、乱涂乱画、乱贴乱挂;对他人有上述行为的,自觉进行劝止、纠正。
(五)对上述‘四自’要求,由所在单位、住户实行承包责任制(简称‘一包’,下同)。”
四、第三条修改为:“在区、县人民政府的组织下,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的市容环境卫生‘四自一包’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