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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西安市室内装饰装修设计施工管理规定》的决定(2004)[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西安市建设监理暂行规定》等47件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1月3日,实施日期:2010年11月3日)废止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西安市室内装饰装修设计施工管理规定》的决定
(2004年6月4日西安市人民政府第5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4年9月23日西安市人民政府令第24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一、标题修改为:“西安市室内装饰管理办法
  二、第一条修改为:“为了加强室内装饰设计施工管理,维护室内装饰市场秩序,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三、第三条修改为:“市经济委员会是本市室内装饰业的主管部门。西安市室内装饰业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装饰办)具体负责本市室内装饰行业的监督和管理。
  工商、建设、环保、技术监督、物价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监督和管理工作。”
  四、第四条修改为:“从事室内装饰设计和施工的,应当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并符合国家规定的有关条件。不符合条件的,不得从事室内装饰设计与施工。”
  五、删除第五条。
  六、第六条修改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装饰装修工程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它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七、删除第七条、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
  八、第九条修改为:“室内装饰工程施工手续,按照国家和省政府有关规定办理。”
  九、第十五条改为第七条并修改为:“装饰单位不得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承包该项目工程资质的企业。装饰企业应当按照规定的营业范围和自身承担能力进行经营,不得越级承包工程,不得倒手转包工程。”
  十、删除第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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