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涉及社会保障性住房支出的相关制度、分配因素及本部门年度预算安排的社会保障性住房支出由建设部门、国土部门公开。
其他专项资金支出由各归口管理部门根据我市预算信息公开相关要求进行公开。
三、积极推进预算信息公开工作
(一)认真做好主动公开
从2011年起,市、区各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按照统一规范的预算公开要求,积极做好预算信息公开工作。
1.市、区财政部门应主动公开本级政府预算、政府预算调整、政府决算、预算执行情况。政府预决算收支应按照财政部要求编列到主要款级科目,政府性基金预决算收支按照具体的基金收支项目编列。其中:(1)政府预算公开内容包括预算报告、一般预算收支预算和政府性基金收支预算;(2)政府预算调整公开内容包括预算调整报告、一般预算收支预算调整和政府性基金收支预算调整;(3)政府决算公开内容包括决算报告、一般预算收支决算和政府性基金收支决算;(4)预算执行情况公开内容包括财政收支总量、增减幅度、执行进度等。
2.各部门应主动公开部门收支预算、部门财政拨款支出及预算编制说明等。其中:部门收支预算公开内容包括部门年度收入预算和年度支出预算;部门财政拨款支出公开内容按照资金用途分为“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两大类。
3.各职能部门应主动公开教育、医疗卫生、社会保障和就业、“三农”、保障性住房等涉及民生的重大财政专项支出及其他专项资金支出的管理办法、分配因素等。
(二)妥善处理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申请获取预算信息的,各区、各部门应认真研究,妥善处理。
1.对符合《条例》规定的预算信息依申请事项,要认真核实,依法受理。各区、各部门向申请人提供的预算信息,一般是不需要重新汇总、加工或重新制作的预算信息。要按照“一事一申请”原则进行受理和审查、分析和研究,区别不同情况进行答复;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或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及时告知申请人进行补充;对内容符合规定且申请材料完整的,要及时向申请人提供相关信息。
2.对不符合《条例》规定的预算信息依申请事项,要耐心解释,妥善处理。属于涉及秘密事项的信息,不予公开;属于制作过程中的信息或不存在的信息、不属于本部门公开的信息,要明确告知申请人;对申请人申请与本人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无关的预算信息,可不予提供,并耐心、细致地做好解释说明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