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实施了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县、区,要认真总结经验,进一步完善各项政策,规范操作程序,按照各自确定的农村低保标准,努力做到应保尽保。
4、六十年代精简退职的老职工,仍按有关规定执行,不与农村生活救助资金混合使用。生活确实很困难的,可纳入农村特困户生活临时救助的范围。
(二)农村特困户救助对象按以下程序确定
1、由本人提出申请或村(社区)干部提名报村(居)委会,村(居)委会核实后,召开村(居)民代表会议进行评议,初步确定救助对象和类别,并在村(居)务公开栏中张榜公布(时间5天以上),广泛听取意见后,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
2、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后将确定的救助对象和类别,上报县、区民政局审批;
3、县、区级民政局审批后,再次在村(居)务公开栏中张榜公布5天以上,如无异议,则确定为救助对象。
(三)农村特困户救助对象的管理
1、农村特困户生活救助坚持“政府领导、民政主管、部门协作、社会参与、乡村落实”的管理制度。
(1)政府领导,就是对农村特困户生活救助工作要在各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并制定出台相关政策措施,保证救助资金的落实。
(2)民政主管,就是民政部门要加强调查研究,搞好农村特困户生活救助工作的指导和日常管理工作。
(3)部门协作,就是要发挥各有关部门的职能作用,制定农村特困户生活救助的相关扶持政策。
(4)社会参与,就是要广泛发动社会力量,开展扶贫济困送温暖社会捐助和帮扶活动。
(5)乡村落实,就是要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做好农村特困户生活救助对象的评议、审核和救助款物的发放工作,确保救助工作的落实。
2、农村特困户救助实行证(卡)动态管理,由县(区)级民政部门统一印制,统一编号。对定期救助对象发放《农村特困户救助证》,每户一证,每年审核一次,对临时救助对象建立《农村特困户临时救助卡》。
四、救助标准的确定与救助款物的发放
(一)救助标准的确定
1、定期救助对象的救助标准每人每年原则上不低于360元。
2、临时救助标准每户每次原则上不低于30元。
(二)救助款物的发放
救助款物的发放,由乡镇(街道)民政办具体办理。要做到“对象名单一致、救助标准一致、填写表证一致”,确保公开、公平、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