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范化管理的通知
(2003年11月20日)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单位:
我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从1996年开始实施以来,有效地保障了城市贫困居民和困难企业、破产企业生活困难职工的基本生活,维护了我市的社会稳定,促进了我市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特别是今年7月开始,自治区在我市开展了城市低保工作规范化管理试点工作。在各级政府的高度重视和正确领导下,通过各级民政部门的努力工作,试点工作取得了初步成效,使我市城市低保规范化管理工作走在了全区的前列,得到了国家民政部和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充分肯定。但是,各县、区规范化管理工作发展不平衡,还存在着机构不够健全、工作人员到位慢、县级财政预算偏少、计算机网络管理不完善等问题。为了进一步加强城市低保工作规范化管理,全面提高我市城市低保工作规范化管理水平,切实保障我市城市贫困居民的基本生活,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切实加强对城市低保工作规范化管理的领导
城市低保工作是政府的“民心工程”、“德政工程”,各县、区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提高认识,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立党为公、执政为民”以及维护“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出发.把城市低保工作规范化管理列入政府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统筹安排,精心组织,狠抓落实。县区政府领导要深入调查研究,加强督促检查和落实,协调解决机构建立、队伍建设、低保资金和工作经费的预算以及资金到位等热点难点问题。
二、认真落实低保配套资金和工作经费
城市低保配套资金和工作经费是做好城市低保工作的基本保证一各级民政部门要根据保障对象的情况和保障标准,在每年的年底前向同级财政部门作出下一年度的低保资金和工作经费的用款计划。各级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桂政办发[2002]85号)规定的比例,根据民政部门的用款计划,把城市低保配套资金和工作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并进入财政社会保障资金专户管理,切实做到专款专用,保证按时发放。
三、建立健全低保工作机构,按编制配置低保工作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