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项最高最低得分为正负100分。
②被确认为市级名牌产品或建设工程获市级优质工程奖、商贸和交通企业获市级优质文明服务奖的加5分;被确认为自治区(部)级名牌产品或建设工程获自治区(部)级优质工程奖、商贸和交通企业获自治区(部)级优质文明服务奖的加10分;被确认为全国名牌产品或建设工程获全国优质工程奖、商贸和交通企业获全国优质文明服务奖的加20分。
③企业年实现利润总额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给予加分。加分办法:实现利润总额(以万元为单位)×系数0.04=实际得分。此项最高加分不超过50分。
④企业年实现利税总额比上年每增长百分之一加1分。以上各项得分相加为总得分。
⑤市劳动竞赛委员会办公室按照各县、区,各行业参赛企业的比例和对南宁经济发展的贡献情况分配奖励评选名额。
⑥各县、区,各行业按企业实际得分的高低排列。推荐金、银、铜杯候选单位;按企业扭亏成效和减亏幅度推荐鼓励杯候选单位,提交市劳动竞赛委员会评定,报市委、市政府审批。
4、奖励办法及资金来源
(1)凡评上奖杯的企业,均给予奖励。奖金以企业当年实现的利润为基数计提,列入成本(不包括中央企业)。
(2)奖金提取比例:金杯奖按本企业实现利润的1.8%计提;银杯奖按本企业实现利润的1.5%计提;铜杯奖按本企业实现利润的1.2%计提。具体奖金额按市财政局、市劳动竞赛委员会办公室核审数额发放。
奖金分配原则获奖金额在领导班子成员中按贡献大小分配,副职奖金额为正职的80%。厂长(经理)兼书记者,在原正职的标准上再增加10%。
(3)企业职工的奖励由企业自行确定。
(4)评上金杯奖和银杯奖的企业厂长(经理)、书记(或专职副书记)、工会主席经职代会(或职工大会)审议同意,可同时申报南宁市优秀(先进)厂长(经理)、南宁市优秀(先进)党组织书记、南宁市优秀(先进)工会主席。
由县(区)、行业审核。报市劳动竞赛委员会进行评审,经市委、市政府审批后,授予相应称号。
(5)连续三年获得金杯奖的企业,由市委、市政府授予“南宁市明星企业”称号。并给予该企业厂长(经理)、书记、工会主席各晋升一级工资的奖励。已获得“南宁市明星企业”称号并再次连续三年获金杯奖的企业的厂长(经理)、书记、工会主席可再晋升一级工资。依此类推。
(6)设竞赛组织工作一等奖2名,二等奖3名,三等奖5名,奖励在竞赛组织工作中做出成绩的主管部门。获组织工作奖的单位,可按在册职工作数一次性计提发放奖金,一等奖人均200元,二等奖人均150元,三等奖人均100元,奖金由单位自行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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