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南宁市各县、区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的职责和要求:负责接收辖区内的中直、区直企业退休人员的人事档案和党组织关系,组织退休人员开展多种形式的文化娱乐活动,及时了解和掌握退休人员健康和生活状况;按南宁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南宁市财政局联合发文《南宁市企业退休人员管理服务专项经费管理暂行规定》(南劳社字[2002] 45号)的规定设立专户,严格开支范围,管理好退休人员管理服务专项经费;做好驻邕中直、区直企业退休人员进人社区后的各项日常管理服务工作;指导暂时委托管理企业退休人员的企业服务机构的工作。
(四)驻邕中直、区直企业的职责和要求:
1、成立“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移交领导小组”,负责领导本企业退休人员移交社区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制定移交工作方案,明确工作职责,确保移交工作平稳有序进行。各企业的工作方案要报送南宁市社保所,同时抄送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局。
2、组织召开退休人员座谈会,做好深入细致宣传解释工作,积极宣传党和国家有关政策,使退休人员充分认识到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意义,理解支持纳入南宁市属地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
3、负责填报“企业退休人员移交社区管理基本情况调查表”,准确提供退休人员户籍所在地、详细居住地址、居住城区、街道、社区、联系电话、身体状况、政治面貌、家庭主要成员的基本情况等,并将填写好的调查表报送市社保所核对无误后,建立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信息库。
4、要按照档案管理要求,做好退休人员档案整理、造册登记工作,同时填写“企业退休人员档案移交登记卡”,办理退休人员档案移交手续。档案统一移交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管理,并按规定同时将退休人员党组织关系转入各县、区街道(乡镇)党组织。
5、按移交到社区管理的退休人数,将退休人员管理服务专项经费800元/人一次性划拨给县、区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
6、按照“责任共担,资源共享”的原则,企业用于退休人员活动的场所、设施,要继续维持原用途不变,可交由退休人员管理机构管理。退休人员统筹项目外的其他待遇,仍由原企业继续按有关规定发放。尚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企业退休人员的医疗费,继续由原渠道支付。退休人员居住的企业住房,尚未实行房改的,管理和维修工作仍由企业负责。
7、要加强与街道(乡镇)、社区的联系,共同协调配合做好过渡时期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承担起责任,确保企业退休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后,使他们的晚年生活过得更安稳、更幸福。
8、对暂时实行委托管理退休人员的企业的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