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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驻邕中直、区直企业退休人员纳入南宁市属地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驻邕中直、区直企业退休人员纳入南宁市属地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驻邕中直、区直有关企业: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驻邕中直、区直企业退休人员纳入南宁市属地实行社会化管服务的实施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关于驻邕中直、区直企业退休人员纳入南宁市属地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的实施意见。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积极推进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3]16号)及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召开的全区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会议精神及要求,为了做好驻邕中直,区直企业退休人员纳入南宁市属地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的工作,结合南宁市的实际,特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工作目标和管理形式
  (一)工作目标:按照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和要求,2003年南宁市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率达到80%。
  (二)管理形式:驻邕中直、区直企业退休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原则上按照退休人员户籍所在街道(乡镇)、社区或长期居住地,直接纳人社区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对一些企业退休人员移交社区管理无法一步到位的,可采取过渡形式,暂时委托企业或企业主管部门,设立企业退休人员管理服务机构,对退休人员实行管理服务。
  采取由企业暂时管理退休人员形式的,由企业提出申请,报南宁市社会劳动保险事业管理所(简称市社保所)审批同意,并由企业或企业主管部门与市社保所签订委托管理协议书。
  二、工作职责和具体要求
  (一)自治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职责和要求:继续负责做好驻邕中直、区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足额发放,负责拨付退休人员死亡后的丧葬补助费、一次性困难补助费和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负责打印“企业退休人员移交社区管理基本情况调查表”发放到各企业进行填报,督促企业按档案管理的要求整理装订退休人员档案,并填报退休人员转入社区管理服务的各类表册;督促企业按时将退休人员管理服务专项经费及时划缴到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向南宁市社保所提供企业退休人员基本情况数据库;协助南宁市社保所做好驻邕中直、区直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的各项有关工作。
  (二)南宁市社保所的职责和要求:按照自治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的驻邕中直、区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情况数据库,负责做好各企业报送的退休人员移交社区管理基本情况调查表以及电子文件表格的核对整理,分类打印出“驻邕中直、区直企业退休人员移交各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花名册”;指导企业做好退休人员档案的整理和各类移交表册的填报;加强对县、区街道(乡镇)劳动保障工作人员的培训,提高他们的整体素质和管理水平;协调指导县、区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做好接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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