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违反广西壮族自治区有关扶贫资金管理规定的。
(二)对直接支付发放给扶持贫困户的资金、种苗或物资等必须提供经贫困户签字的领取表。
(三)对扶贫项目费用和支出的收款方没有出具发票资格,因而到当地税务机关开取发票的,必须附上清楚明晰的费用支出明细表及有关收款人签字或盖章。
(四)由扶贫项目实施单位编制现金支付凭据如小额零星现金支出、支付技术工人劳务费等,需附上收款人签字或盖章费用支出明细表。
(五)经财政部门审核后,符合报账的,财政部门应及时给予报账和核拨资金。不符合报账规定的,财政部门将报账申请及所附票据退回扶贫项目实施单位。
第六章 扶贫项目竣工结账
第十四条 扶贫项目实施单位将扶贫项目主管部门出具的验收报告和审计部门出具的审计报告,连同最后一批项目开支工程费用票据,经项目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送财政部门提出结账申请。经财政部门审核后,对符合结账要求的项目财政部门给予结账,并办理有关结账手续。
第七章 财政扶贫资金报账凭据
第十五条 根据自治区印发的《广西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和《广西财政扶贫资金报账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规定,下列文件或票据可作为财政扶贫资金报账的凭据。
(一)扶贫项目计划书。各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或上级有关部门下达的项目计划。
(二)扶贫项目实施方案。扶贫项目实施单位按项目计划编制,并经扶贫项目主管部门批准的扶贫项目实施方案。
(三)扶贫项目实施责任书或扶贫项目实施合同。扶贫项目实施单位或扶贫项目施工单位与扶贫项目主管部门签订的项目实施责任书或项目实施合同书。
(四)物资采购合同书。实行政府采购的扶贫项目物资,政府采购部门与供货单位签订的物资采购合同书。
(五)发票。扶贫项目所需工程物资采购时供货单位出具的购货发票。由税务部门出具完税票据的应附费用支出的原始票据或凭据。
(六)扶贫项目物资领用票据。发放工程物资时,发、领双方负责人签字的票据凭证。
(七)扶贫项目费用支出明细表。
(八)扶贫项目报账申请单。
(九)扶贫项目竣工验收报告。
(十)扶贫项目审计报告。
第八章 财政扶贫资金报账制的会计核算
第十六条 为及时准确反映扶贫资金的使用情况,系统完整反映扶贫资金的流转情况,特制定财政扶贫资金会计核算的具体操作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