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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色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百色市财政扶贫资金报账制管理暂行办法得通知

百色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百色市财政扶贫资金报账制管理暂行办法得通知
(2003年6月2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现将《百色市财政扶贫资金报帐制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百色市财政扶贫资金报账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家财政部《财政扶贫资金报账制管理办法》(试行)财农[2001]93号文件精神及自治区财政厅《广西财政扶贫资金报账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桂财农[2001]14l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各县(区)目前的实际情况;为加强我市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合理有效地使用财政扶贫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报账制的基本原理,现就我市财政扶贫资金报账制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报账制资金范围及具体组织实施部门

  第二条 实行报账制的财政扶贫资金包括:上级分配给我市的财政扶贫资金(含以工代赈资金)、市本级财政安排的扶贫配套资金、县(区)财政安排的扶贫配套资金和其他明确规定纳入财政扶贫资金专户管理的扶贫资金(如广东帮扶资金等)。
  第三条 全市统一实行财政扶贫资金县级报账制管理,在财政扶贫资金实施报账制过程中,财政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实施财政扶贫资金报账工作;扶贫项目主管部门负责项目的实施管理、检查验收和费用支出真实性的审核。

第三章 财政扶贫资金专户及管理

  第四条 市、县(区)财政部门都应设立财政扶贫资金专户,财政扶贫资金实行专户管理,封闭运行。
  第五条 市、县(区)财政预算安排的扶贫配套资金应及时转入财政扶贫资金专户。上级财政部门应根据资金分配指标,通过财政扶贫资金专户及时将扶贫资金拨付给下级财政部门。
  第六条 除向下级财政扶贫资金专户拨付资金外,财政扶贫资金专户内所有资金支出,都必须按本管理规定的报账程序办理资金的划拨。

第四章 财政扶贫资金报账程序

  第七条 各县(区)财政部门根据上级下达的项目计划或同级扶贫领导小组确定的项目计划、工程建设预算(或项目使用计划)和实际施工进度,将资金分期分批直接核拨到项目实施单位,不能再通过其他部门转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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