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工程审计结算。施工单位应在编制项目竣工决算3个月前书面告知审计机关;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7日内,由施工单位编制好工程决算报告。竣工决算报告编制后,施工单位书面向审计机关申请竣工决算审计。县审计局在收到竣工决算审计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下达审计通知书,并及时完成审计和作出审计结论。施工单位在收到审计结论之日起10日内与乡(镇)人民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按审计结论完成财务结算;完成结算后5日内,乡(镇)人民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及时与县移民局(办)完成报帐手续。
第四十二条 工程移交管理。工程验收合格后20日内,由县人民政府组织,县移民局(办)将工程项目移交给权属管理单位(乡、镇人民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办理好移交有关手续(签订移交管理协议书等)。从协议签订之日起,由权属管理单位负责管理。
第七章 移民档案管理
第四十三条 移民档案的建立和管理是移民安置工作重要组成部分,各级移民部门要重视移民档案工作,落实专人负责,切实建立、管理、利用好移民档案。重要的移民档案应按移民综合监理的需要报送移民综合监理。
第四十四条 移民档案分为农村、集镇、专项和其他四个部分。
(一)农村部分分为移民、工程、补偿、生产和其他五类。
1.移民类档案资料包括移民花名册、搬迁人口、生产安置人口、安置申请及审批资料、搬迁协议、搬迁时间、新建民房的结构和面积等。
2.工程类档案资料包括基础设施(“三通一平”和学校、村部、卫生室、广播电视等项目)工程项目的规划设计图及概算、施工图及预算、招投标资料、监理合同、承包合同或实施管理工作协议、施工合同、施工资料、竣工验收、审计结算、移交资料以及有关批复、调整、修改、协调的文件、记录的资料。
3.补偿类档案资料包括淹没实物指标调查资料、淹没实物指标权属落实资料、补偿资料及其兑现情况资料等。
4.生产类资料包括生产用地调整划拨资料(含转让协议书、政府文件、土地使用证)、造田造地资料(含设计图、竣工验收等)、水利设施建设资料(含设计图及预算、施工、竣工验收)等。
5.其他类档案资料包括淹没前居住地村容、村貌、民房的录相和图文等资料。
(二)集镇部分分为工程、补偿、其他三类。
1.工程类档案资料包括基础设施工程和单位房建等项目的规划设计图及概算资料、施工图及预算资料、招投标资料、监理合同、施工合同、施工资料、竣工验收资料、审计结算资料、移交资料以及有关批复、调整、修改、协调的文件、记录的资料。
2.补偿类档案资料包括淹没实物指标调查资料、淹没补偿投资及使用情况资料等。
3.其他类档案资料包括集镇淹没搬迁前镇容、镇貌的录相和图文等资料。
(三)专项部分包括专项工程项目的规划设计图及概算资料、施工图及预算资料、招投标资料、监理合同、承包合同、施工合同、施工资料、竣工验收资料、审计结算资料、移交资料以及有关批复、调整、修改、协调的文件、记录的资料。
(四)其他部分:包括库底清理资料、移民部门在实施移民安置工作过程中所形成和往来的计划、请示、报告、总结、批复、复函、通知等文书资料,移民跨村、跨乡(镇)、跨县、跨地区安置所形成的有关安置协议书等资料。
第四十五条 建档要求。在移民工作竣工验收基础上,按分类整理,立卷归档。技术规范和保管期限按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办理。资料不全的,要设法补齐。
农村部分以安置点为单位,按分类进行建档;集镇部分以每个集镇为单位,按分类进行建档;专项部分以工程项目为单位建档;其他部分按其内容分类建档。工程类档案应以工程项目为单位分别立卷,在项目完成结算后进行清理,按时间和工作顺序编列立卷。
第四十六条 移民档案实行分级管理。市移民办公室管理本办形成的请示、批复、通知、计划等文书和上下级来往文书等;县移民局(办)建立和管理本县在移民安置工作过程中所形成的档案资料;乡(镇)管理本乡(镇)所形成的档案资料。
市、县档案局负责移民安置档案工作的监督和指导。
第八章 建立健全有关制度
第四十七条 建立领导负责制。各级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对本级的移民工作负总责,各有关部门主要领导对本部门与移民有关的工作负责。
第四十八条 建立包村包屯制度。县四大班子领导包移民村,县直属单位包移民屯,每个单位包一个屯,联系时限从搬迁前的宣传教育开始到移民恢复生产生活。
第四十九条 建立请示汇报制度。县移民局(办)每季度书面将本季度移民工作情况向县移民工作领导小组和市移民办公室汇报一次;县人民政府将移民搬迁安置工作进展情况于每月25日前书面向市人民政府汇报一次,遇到重大问题及时汇报;市人民政府将移民搬迁安置工作进展情况于每月月末书面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汇报一次,遇到重大问题及时汇报。县人民政府每半年书面向市人民政府专题汇报一次;每年6月20日和12月20日前,市、县移民局(办)要分别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上报移民安置工作总结;市财政局每年年底将移民补偿资金的拨付及监督、检查情况书面向市人民政府汇报,并抄送市移民办公室和抄报自治区库区移民开发局;审计局在每次对移民资金使用进行审计后将审计结果书面向同级人民政府汇报,并抄送同级移民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