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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滩水电站百色市库区移民安置实施细则的通知

  (三)专项设施迁建、移民安置点的基础设施及其他工程项目,在施工过程中按工程承包合同的有关条款规定和工程进度进行拨款,工程款不得超过合同投资的85%,留15%的质量保证金,待保修期满后结清。工程完工后凭竣工验收文件,经审计部门或社会审计中介机构提供的竣工决算审计结论并经移民综合监理签证后进行结算。
  缺乏恢复条件或不需要恢复的专项设施,按国家审定的补偿费兑现给权属人,凭权属人的收款凭据结算,结算前由移民综合监理签证。
  (四)行政、事业单位及工矿企业迁建补偿费,按国家审定的补偿投资与迁建单位签订补偿合同,按迁建进度分期拨款,包干使用,超支不补。凭迁建单位收款凭据结算,结算前由移民综合监理签证。
  (五)移民资金银行存款利息的使用,由移民部门编制使用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
  第三十一条 加强对移民资金使用情况的检查和审计。市、县移民局(办)、财政局对下拨的移民资金的使用情况要进行跟踪检查;市、县审计局要把移民资金的使用情况纳入审计范围,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审计。
  第三十二条 补偿项目的验收由县人民政府组织县移民、财政、审计等部门,按照《移民手册》、补偿协议、资金拨付、兑现和结算手续等进行验收。

第六章 工程项目实施管理

  第三十三条 龙滩水电站移民迁建工程项目已经国家审批,不再另行报建:
  第三十四条 工程项目建设必须接受移民综合监理和单项工程建设监理单位的监理;单项工程的监理单位应将监理文件报移民综合监理。
  移民安置单项工程建设监理,由县移民局(办)委托有资质的监理单位进行,签订《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并配合监理单位编制监理实施细则。单项工程建设监理费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施工图设计和预算的编制,由县移民局(办)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工程项目投资预算要在国家审定的项目投资范围内进行限额预算。设计单位提交平面布置图后,由县人民政府组织审查,提出修改意见后再进行施工图设计和预算。
  第三十六条 工程项目按权属分类实施
  (一)县属专项设施(乡村路、乡村路改造、机耕路、船及简易码头、10kv以上输电线路、变压器及安装、通讯线路、广播电视线路等)和低压配电线路等工程的复建,由县移民局(办)与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签订项目质量、进度、资金承包合同:在县移民局(办)的参与和指导下,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与施工单位签订工程承发包合同,负责实施管理:
  (二)场地平整、排水、屯内道路、人畜饮水、生产开发相配套的水利设施等工程的建设,由县移民局(办)与乡(镇)人民政府签订项目实施管理工作协议。在县移民局(办)的参与和指导下,由乡(镇)人民政府与施工单位签订工程承发包合同,负责实施管理。
  (三)工程项目承发包合同送市移民办公室、县移民局(办)、移民综合监理、建设监理单位各一份。
  第三十七条 根据县人民政府的委托,由县移民局(办)具体组织招标工作。按现行有关规定制定招投标工作办法及实施细则,并选择和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有关事宜。招标文件要事先提交给市移民办公室、龙滩水电开发有限公司、移民综合监理审核。市移民办公室、龙滩水电开发有限公司、国家电力公司中南勘测设计研究院、移民综合监理、建设监理等单位派员参加招标工作。在投标单位资格预审和开标时,邀请监察、审计、计划、财政、建设等部门到场监督。
  第三十八条 土石方工程投资30万元(含30万元)以上或其他单项工程投资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要进行公开招标;土石方工程投资30万元以下或其他单项投资20万元(含20万元)至50万元的,可采用邀请招标的方式进行;单项工程投资20万元以下的,由县移民局(办)与属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视情况组织议标。
  第三十九条 工程项目建设必须按国家及地方现行的水利水电、路桥、工民建、市政等工程施工规范和技术标准进行,质量达到图纸和技术规范规定的标准。
  第四十条 工程竣工验收。在工程竣工后,先由施工单位准备好竣工验收资料,并进行竣工自(预)验,合格后10日内编写自验报告,并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乡(镇)人民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收到验收申请之日起15日内组织县移民局(办)、施工单位、设计单位、综合监理、单项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人员组成验收小组,根据批准的有关文件,按验收有关程序和规定进行验收。若经验收不合格的,由施工单位返工或完善,直至验收合格为止。
  验收报告送移民综合监理单位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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