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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滩水电站百色市库区移民安置实施细则的通知

  (三)投资季度统计报表,由县移民局(办)编制(财政局提供财政专户资金的有关数据),于下季度第一个月5日前将报表送移民综合监理审核后报市移民办公室和市财政局审查汇总,市移民办公室于10日前将报表送移民综合监理审核后上报自治区库区移民开发局和龙滩水电开发有限公司:
  (四)投资年度统计报表,由县移民局(办)编制(财政局提供财政专户资金的有关数据),于次年1月10日前将报表送移民综合监理审核后报市移民办公室和市财政局审查汇总,市移民办公室于20日前将报表送移民综合监理审核后上报自治区库区移民开发局。
  (五)经审批后的项目投资计划,按分级管理的原则组织实施,在实施过程中原则上不得擅自改变和调整。如有特殊情况确需改变或调整的,必须按原报批程序进行逐级审批后方能改变或调整。
  第二十九条 移民资金的拨付程序
  (一)计划内资金拨付程序
  在季度项目投资计划的批复下达后3个工作日内,由市移民办公室填写《移民资金财政专户资金拨付审批表》(下称《资金拨付审批表》)送市财政局,市财政局3个工作日内将资金一次足额拨付到县财政局移民资金财政专户。
  县移民局(办)根据当月的项目投资安排,填写《资金拨付审批表》,经县人民政府分管移民工作的领导审批后,由县财政局在3个工作日内将资金一次足额拨到县移民局(办)账户。县移民局(办)根据项目的计划及进度情况使用。
  1.个人补偿补助费由县移民局(办)拨到乡(镇)移民工作站帐户,由移民:工作站按《移民手册》中的补偿金额,分户转入移民户存折。
  2.集体补偿补助费由县移民局(办)分解到各集体经济组织的集体专户。
  3.专项工程和安置点基础设施迁建投资,由县移民局(办)按合同或协议及工程进度,拨付给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或负责实施管理的乡(镇)。
  4.实施管理费。市移民办公室的实施管理费,由市财政局按市移民办公室的季度使用计划,于每季度第一个月10日前一次足额拨付给市移民办公室;县移民局(办)的实施管理费,列入季度项目投资计划上报,经审批后,由财政局一次拨付给县移民局(办)。
  (二)专项工作经费拨付程序
  自治区库区移民开发局下拨专项工作经费(如征划土地工作经费、实物指标分解工作经费、库底清理工作经费、临时搬迁工作经费等)后,由市移民办公室根据工作进度,填写《资金拨付审批表》送市财政局,市财政局收到后3个工作日内一次足额下拨到县移民资金财政专户。如属市移民办公室专项工作经费,直接拨入市移民办公室帐户。
  县移民局(办)根据下拨的资金和工作安排,填写《移民资金拨付审批表》,经县人民政府分管移民工作的领导审批后,由县财政局按照审批数额,3个工作日内拨到县移民局(办)账户。
  (三)追加项目资金拨付程序
  年度资金使用计划外的临时性追加项目投资,由移民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单独报批。自治区库区移民开发局将项目资金拨到市财政专户后,市移民办公室根据项目投资安排填写《资金拨付审批表》送市财政局,市财政局收到后3个工作日内一次足额拨付到县财政专户。县移民局(办)根据实施进度,填写《资金拨付审批表》,经县人民政府分管移民工作的领导审批后,由县财政局在3个工作日内一次足额拨到县移民局(办)账户。
  第三十条 移民资金的使用要严格审批手续,按程序办理和结算。
  (一)个人补偿补助费,由移民户提出申请,经村委会同意盖章,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乡(镇)人民政府制作补偿补助费领款清单,并根据移民的搬迁和建房进度出具证明,同时由移民户主在清单上签名盖章。移民户主持证明、《移民手册》、身份证、存折到开户银行领取补偿补助费。移民户建好住房且搬迁到位后,凭存折及领款清单与乡(镇)人民政府进行结算。乡(镇)人民政府凭移民户领款清单与县移民局(办)结算。
  (二)集体补偿补助费:1.用于生产用地划拨的,由县移民局按县国土资源局与被划拨土地的集体经济组织签订的土地划拨补偿协议书,从该集体经济组织的集体补偿费中代付给被划拨土地的集体经济组织。2.用于生产开发的,由集体经济组织编制生产开发项目的可行性报告,经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同意签字盖章后,再经村委会同意盖章;由村委会将可行性报告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查,再由乡(镇)人民政府将审查意见送县移民局(办)审核后报县人民政府分管移民工作的领导审批。经审批后,按项目的实施进度使用资金。用于生产用地划拨补偿的,由移民原集体经济组织和县移民局(办)进行结算;用于造田造地和生产开发相配套的水利设施建设的,由负责实施的单位或个人与集体经济组织凭验收报告、审计结论进行结算;用于其他项目投资的,由集体经济组织与项目实施单位或个人凭支出凭证进行结算。
  集体补偿补助费的结算均在县移民局(办)指导下进行,并且结算前由移民综合监理签证。最后由移民原集体经济组织与县移民局(办)结算。
  没有生产安置人口的村民小组,其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以及水利设施补偿费,可由其提出生产开发项目使用计划,经乡(镇)人民政府核实并报县移民局(办)审批后,由村民小组掌握使用。凭支出凭证结算。结算前由移民综合监理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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