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办理投亲靠友安置手续时,移民户必须出具有关证明材料及文件。
1.迁入地县人民政府和公安机关同意迁入的有关书面证明材料和文件。
2.迁入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投亲靠友并继续从事农业生产的移民,需出具迁入地村民小组同意迁入的证明材料和宅基地、土地资源调整承诺书。
3.迁入城镇投亲靠友安置的移民,需出具其亲友单位或街道委员会同意迁入的证明材料和住宅及从事职业的有关文字材料。
4.迁入城镇在行政事业单位和县级以上国营企业投亲靠友的移民,需出具接收单位与其签订的招工(不含临时工)手续、有稳定住宅的有关证明材料和文件。
5.投亲靠友到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其退出原承包土地后,由县移民局(办)同其所在的乡(镇)人民政府、村委会、村民小组,将集体淹没补偿费应得份额拨给接纳安置移民户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安排移民的生产生活。投亲靠友到城镇不需要土地安置的移民,其退出原承包土地后,可将集体淹没补偿费应得份额支付给移民个人。
(四)移民搬迁前,由原所在的村委会负责管理,从搬迁到位之日起,由接收单位负责管理。搬迁时,要办理户籍迁移等手续。
第五章 移民资金管理
第二十三条 移民资金的管理实行各级人民政府主要领导负责制,按照国家审定的项目及投资包干使用。要严格财务管理,坚持单位法人“一支笔”审批制度,重大开支必须经领导集体讨论决定;坚持无计划不付款、无合同不付款、无工程进度报告(表)不付款、无竣工验收报告不付款、无领导审批不付款:
第二十四条 移民资金使用范围
(一)农村移民补偿费:用于征地补偿和安置补助、房屋及附属建筑物补偿、农副业加工设施补偿、小型水利电力设施补偿、基础设施建设(场地平整、屯内道路、供水、供电等)、搬迁运输(物资搬迁费、途中伙食费、途中医药费、车船费、物资损失费、误工补助费、临时住房补贴费)、其他补偿(村庄引水工程、搬迁道路修建、文教卫生补助、零星果木等)。其中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用于农村移民安置项目的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具体项目为宅基地征用、造田造地、耕地调整、中低产田改造、生活困难补助等。
(二)乡集镇迁建补偿费:用于房屋及附属建筑物补偿、新址征地、集镇水源工程、市政设施恢复(道路工程、其他公用设施、给排水工程、电力电讯工程)、其他市政设施、物质搬运费等。
(三)工商企业复建补偿费:用于工矿企业复建补偿和商业企业补助费。
(四)专业项目复建补偿费:用于四级公路复建、库周交通恢复(机耕道、农村人行道、桥梁、码头、渡船)、输变电工程(35kv变电站及输电线路、变压器)复建、水利水电设施补偿、电信工程(光缆、电缆)复建、村庄广播电视补助、水文站迁建、水准点(二等点、三等点)迁移复建、文物挖掘等。
(五)库底清理费:用于建筑物、卫生、坟墓、林地等方面清理。
(六)移民安置初期粮差补贴:用于安置初期移民的粮差补贴。
(七)其他费用
1.实施管理费:用于弥补移民部门业务经费的不足,主要用于办公生活用房、办公设备及办公用品、差旅、车辆购置及维修、燃油、接待、福利、会议费等费用。用于购建固定资产的,要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
2.勘测设计费:用于移民安置实施规划设计工作的开支。
3.技术培训费:用于移民部门干部的业务培训和移民的农业科技、生产技能培训开支。
(八)预备费:用于解决移民安置实施中不可预见而又必须解决的问题。
(九)有关税费:用于森林植被恢复等。
第二十五条 在移民经费拨付、周转中所发生的银行存款利息,只能用于移民资金拨付费用和弥补其他项目经费的不足,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
第二十六条 受县人民政府的授权,县移民局(办)与补偿项目(房屋及附属设施、零星果树、搬迁运输、副业设施、工矿企业等)的补偿对象(移民户或单位)签订补偿协议,按补偿协议和有关程序兑现补偿费,由补偿对象自行复建或掌握使用。
第二十七条 移民资金由市、县财政局和同级移民部门共同管理,在市、县财政局设立“龙滩水电站库区移民补偿资金财政专户”,并指定专人管理.负责资金的收入与拨付。
第二十八条 移民资金的使用要严格执行计划审批制度
(一)年度项目投资计划,由县移民局(办)组织编制,经移民综合监理签署意见和县人民政府同意后,于每年10月30日前将下年度项目投资计划上报市移民办公室,市移民办公室将各县上报的年度项目投资计划审核汇总,经移民综合监理审核并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于11月15日前上报自治区库区移民开发局。
(二)季度项目投资计划,由县移民局(办)根据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下达的年度投资计划和库区移民工作进度情况编制,于每季度末月15日前将下季度项目投资计划送综合监理审核后上报市移民办公室审批;市移民办公室将批准的季度项目投资计划汇总给报自治区库区移民开发局,同时送市财政局、市审计局、移民综合监理、龙滩水电开发有限公司各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