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县人民政府编制上报生产开发年度计划,经市人民政府审批后组织实施。
(二)县农业、移民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要加强对移民生产技能培训,采取举办培训班、组织参观、印发技术资料、技术指导和咨询服务等形式,使移民掌握多门种养科学技术。
(三)造田造地项目由移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小组)按国家审定的安置标准组织开发,其配套的水利设施建设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投资从移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小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以及水利补偿费中解决。在移民人均拥有生产资源已达到审定安置标准后,谁造谁投资谁使用。
(四)造田造地项目的验收。由县移民局(办)根据实施单位或个人提交的验收报告,组织县农业局、国土资源局、有关乡(镇)等单位,按批准的移民安置实施;规划或实施方案的要求进行验收。种植、养殖、第三产业的验收,由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实施单位或个人提交的验收报告组织验收。
第十八条 库底清理,由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第四章 移民管理
第十九条 移民要服从政府的统一安排,与政府签订搬迁协议书,在规定的时间内搬迁到国家审定的安置点安置,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改变,不得借故拒迁或者拖延搬迁。经安置的移民,不得擅自返迁,否则政府一律不再重新安置。
第二十条 后靠移民管理
(一)后靠移民指水库淹没后,经国家审定在水库淹没线以上安置,且在原村民小组内从事生产开发的人口。
(二)后靠移民户应填写《移民后靠安置申请表》,由所在村委会签署意见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批,然后与乡(镇)人民政府签订后靠安置协议书,一式五份,县移民局(办)、乡(镇)人民政府、村委会、村民小组、移民户各存一份。
(三)后靠移民由原属地乡(镇)人民政府管理。
第二十一条 外迁移民管理
(一)外迁移民指按国家审定的安置规划中迁离原集体经济组织,利用土地集体安置的人口。
(二)外迁移民户应填写《移民外迁安置申请表》,经所在村委会签署意见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批,然后与乡(镇)人民政府签订安置协议书,一式八份。县移民局(办),迁出地和安置地乡(镇)人民政府、村委会、村民小组,移民户各存一份。
(三)村内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安置的移民,搬迁前后均由所在村委会管理;乡(镇)内跨村安置的农村移民,搬迁前由所在的村委会管理,从迁入安置点之日起,由安置地村委会管理。
(四)在县内跨乡(镇)搬迁安置的农村移民,由迁出地和安置地的乡(镇)人民政府签订安置协议,办理有关手续,这部分移民的集体补偿补助费及迁建投资由县移民局(办)划拨给安置地乡(镇)人民政府包干使用,用于安置移民,移民搬迁前由所属乡(镇)人民政府管理,从迁入安置点之日起,由安置地乡(镇)人民政府管理。
(五)农村移民在本市内跨县搬迁安置的,由迁出地和安置地县人民政府签订安置协议,办理有关手续。这部分移民的集体补偿补助费及迁建投资由迁出地县人民政府拨给安置地县人民政府包干使用,用于安置移民。移民搬迁前由所属县人民政府管理,从迁入安置点之日起,由安置地县人民政府负责管理。
(六)农村移民跨市搬迁安置的,在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协调下,由迁出地和安置地县人民政府签订安置协议,办理有关手续。这部分移民的集体补偿补助费和迁建投资以及移民搬迁后的管理等问题,由两县人民政府协商办理。移民搬迁前由所属县人民政府管理。
(七)同属一个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村移民,有部分后靠部分迁离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迁离该集体经济组织的移民的集体补偿补助费由县移民局(办)按国家审定的安置投资划拨给安置地人民政府包干使用,用于安置移民。
(八)农村移民跨乡(镇)和跨县安置的,搬迁时同时办理户籍迁移手续;乡(镇)内跨村安置的,搬迁时同时更换户口簿。迁出地乡(镇)、县人民政府必须向安置地人民政府移交移民户花名册、党团员名册和移民个人补偿补助费兑现情况等资料。安置地人民政府在移民迁入安置点后1个月内,按有关规定办理安置点行政区域归属界定及命名手续,同时建立健全农村基层组织建设。移民的党团组织关系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二条 投亲靠友移民管理
(一)投亲靠友移民是指自愿脱离原集体经济组织,以投靠亲戚朋友的方式获得满足安置标准的生产资源或有生活依靠而不需要政府统一安置,并愿意接受户口所在地政府统一管理的人口。
(二)要求投亲靠友安置的移民,必须是全家成员自愿脱离原集体经济组织,由移民户主提出书面申请,家庭全体成员在申请书上签名,经村委会,乡(镇)人民政府逐级审核,报县人民政府审批,由县移民局(办)与移民户签订投亲靠友安置协议书,并经公证机构公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