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坟墓。落实到权属人:
(四)淹没实物指标权属落实成果,以设计单位、县移民局(办)、乡(镇)人民政府、村委会、村民小组及权属法人(自然人)等各方人员签字确认,并张榜公布,15 日内无异议的,即可填入《移民手册》,今后一律不得变更。
(五)对漏项或少计的淹没实物指标,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2000年6月14日下达的《关于禁止在龙滩水电站淹没区内新增建设项目和迁入人口的通告》的时间为限,并经权属落实工作组、设计单位与移民综合监理核实,确实属于漏项或少计的,由权属人提出书面报告,所在村委会、乡(镇)人民政府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报县移民局(办),经县移民局(办)认可后报市移民办公室核实,由设计单位出具设计变更报告,经移民综合监理签署意见后,报自治区库区移民开发局商龙滩水电开发有限公司审定认可后,方能张榜公布。确无异议的,填入《移民手册》。
(六)县人民政府必须加强领导,成立库区淹没实物指标权属落实工作领导小组,对工作进行检查、指导,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七)工作步骤
1.前期准备:整理资料、印制表格、编制《移民手册》、拟定指标权属落实工作具体实施方案等;对参加淹没实物指标权属落实工作的人员进行业务培训。
2.权属落实的外业工作和内业资料整理工作。
3.将权属落实成果进行张榜公布,使移民相互监督,共同认可后填发《移民手册》。
4.工作总结。由县移民局(办)将工作总结上报市移民办公室,市移民办公室汇总报自治区库区移民开发局。
(八)工作经费:请示自治区库区移民开发局商龙滩水电开发有限公司安排。
第十二条 安置用地征用划拨
(一)安置用地征用划拨工作由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二)抽调县直有关单位和有安置任务的乡(镇)有关人员,组成安置用地征用划拨工作组,负责具体工作。
(三)制定用地征用划拨工作方案。内容包括工作组的任务和职责、用地征用划拨具体操作程序、时间要求及任务分配、工作要求及纪律等。
(四)编印法律,法规资料;印制各种工作表格;印制用地征用划拨公告;制定用地征用划拨协议书式样等。
(五)工作内容:实地踏勘,确定划拨土地范围及四至界线,定界埋桩;测绘或丈量登记各种地类面积;张贴土地征用划拨公告;组织签订土地征用划拨协议书;兑现土地征用划拨补偿费;核发土地权属证;完善土地承包手续(分配责任地,签订土地承包合同);核定粮税任务等。
(六)工作步骤
1.对征划工作组人员进行技术培训。
2.召开会议。(1)村级干部及党员会议;(2)群众大会。学习法律、法规和宣传龙滩水电站建设的重要意义,动员教育群众顾全大局,让出土地安置库区移民。
3.开展具体工作。
4.工作总结。县人民政府将工作总结报市人民政府。
(七)工作经费来源:请示自治区库区移民开发局安排专项工作经费。
第十三条 农村移民和集镇安置点基础设施复建,由乡(镇)人民政府或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实施管理。
第十四条 移民和单位的房建
(一)农村移民住房和乡(镇)直属单位的用房建设实行“四统一分”法,即统一征地、统一规划、统一分配宅基地、统一完建时间、分户(单位)自建办法。
(二)住房由移民户(单位)量力建设。建房经费从兑现给个人(单位)的补偿补助费中开支,不足部分由移民户(单位)自行解决。
(三),移民安置点学校建设由县教育部门统一布局规划,组织实施;村部建设由权属单位自行组织实施;卫生室建设由县卫生部门统一布局规划、并组织实施。建设投资按国家审定的补偿标准控制使用,超支部分实施单位自行负责。
第十五条 移民搬迁
(一)县移民局(办)按有关时间要求和移民建房进展情况,做好农村移民和集镇搬迁计划,报县人民政府同意后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搬迁。县直包屯单位协助乡(镇)做好所包屯的移民的搬迁工作。
(二)接收安置外迁移民的乡(镇)人民政府必须做好迁入移民的迎接和生活安排等各方面工作。
第十六条 剩余资源调整分配
(一)后靠移民屯的剩余资源必须进行重新分配,发包到移民户。按照生产安置标准,其容量不足的,可在邻近已整屯外迁的移民屯的剩余资源中或在有富余土地的周边村屯中调整补足。
(二)移民屯整屯外迁后,其剩余土地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和村委会调剂给土地资源不足的后靠屯。调剂土地所需的补偿补助费从该后靠屯的淹没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中支付。
(三)剩余资源调整分配办法由县人民政府制定,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实施。
第十七条 生产开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