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卫生部门。县卫生局负责对移民安置点的卫生室统一布局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库区的卫生防疫。市卫生局负责指导、检查县卫生局的工作。
(九)教育部门。县教育局负责对移民安置点的教学点统一布局规划并组织实施。市教育局指导、检查县教育局的工作。
(十)农业部门。县农业局负责移民生产开发技术的指导并提供咨询服务,负责移民生产技能的培训。市农业局指导、检查县农业局的工作。
(十一)公安部门。县公安局负责及时处理突发事件,维护库区和安置区的社会稳定;办理移民户籍迁移手续和户口簿的更换。市公安局负责指导、检查县公安局的工作。
(十二)民政部门。县民政局负责移民弱势群体和因灾移民的救济。市民政局负责指导、检查县民政局的工作。
(十三)扶贫部门。县扶贫办要把移民群众作为重点扶贫对象给予扶持。市扶贫办负责指导、检查县扶贫办的工作。
(十四)档案部门。市、县档案局负责移民安置工作档案资料管理的指导工作。
第三章 移民安置基本工作及要求
第九条 宣传教育工作
(一)各级政府要成立宣传教育工作组,在库区和安置区广泛开展宣传活动,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和移民安置政策。
(二)宣传形式:以广播、电视、报刊、文艺演出、培训、座谈会、固定标语、墙报、板报、群众大会等形式进行宣传教育。
(三)目的和要求:宣传教育工作要贯穿前期工作、搬迁中以及安置后各个工作阶段,使库区移民和安置区群众了解建设龙滩水电站工程对拉动当地经济发展的重要意义,自觉以国家利益为重,识大体、顾大局,服从政府的安排,为电站建设作贡献;自觉贯彻执行国家开发性移民政策,自力更生,艰苦奋斗,重建家园,逐步致富。
第十条 移民安置实施规划的编制
县人民政府组织移民、国土资源、建设、水利、交通、农业、林业等有关部门配合设计单位,在国家审定的《龙滩水电站可延补充水库淹没处理规划设计专题报告》(审定本)的基础上,编制招标设计阶段移民安置实施规划报告,按要求上报审查,审查通过后,进行工程项目施工图设计。
国家审定的移民安置规划原则上不能变更,如确实需要变更的,由设计代表提出意见后,经移民综合监理同意,报自治区库区移民开发局商龙滩水电开发有限公司提出变更意见,再由设计单位提出移民安置规划变更设计报告,报自治区库区移民开发局和龙滩水电开发有限公司审查。
移民安置点的选定或变更,要经移民认可,村民委员会、乡(镇)同意,县人民政府审批,由县移民局(办)报设计单位进行技术论证和设计。对生产安置项目需作单项设计的,由县人民政府进行设计管理。
第十一条 淹没实物指标权属落实
(一)以国家审定的可延补充阶段库区淹没及影响实物指标(经移民户、地方政府及有关单位人员签字认可)为依据,将其落实到权属人,同时补充调查1999年底(可延补充阶段淹没实物指标调查完成时间)至2006年6月(自治区人民政府下达《关于禁止在龙滩水电站淹没区内新增建设项目和迁入人口的通告》)期间实物指标的变化情况,将其落实到权属人,并将落实成果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经确认后填入《移民手册》。
(二)在市移民办公室的工作指导和设计单位的技术指导下,由县人民政府组织进行,抽调县直有关单位及库区乡(镇)的人员组成若干个工作小组,具体开展工作。
(三)淹没实物指标的分类及权属落实方法
1.人口。核实登记到户,如有变动的,需经当地公安。计生主管部门和设计单位共同审定,并按正常出生、死亡、婚嫁及大中专毕业生分配、军人转业退伍、刑满释放人员进行核实登记。
2.土地。土地权属按耕地、鱼塘、园地、林地、荒草地、未利用土地等地类分项细化落实到村民小组,不能落实到承包户。对土地权属有纠纷的,在土地总量平衡的前提下,属集体与国营单位之间和乡与乡之间权属纠纷的,由县人民政府协调解决,一时解决不了的,暂列为县所有;属乡(镇)内村与村之间纠纷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协调解决,一时解决不了的,暂列为乡(镇)所有;属村内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小组、自然屯)之间纠纷的,由乡(镇)、村协调解决,一时解决不了的,暂列为村委会所有。在纠纷土地上的地面附着物按谁投资谁所有的原则,落实到所有者;若权属不清或有争议的,暂列为集体所有。
3.房屋及附属建筑。指住房、杂房、集体公房、炉灶、粪池、沼气池、晒坪、围墙、门楼、水池等。按用途、结构、面积落实到权属人。
4.园地、林地地面附着物。按附着物种类,果树按大、中、小,林木按成林和未成林进行分类登记,并落实到权属人。
5.零星果木。指房前屋后、田边地头的零星果、木、竹类。按果、木、竹种类,以大、中、小进行分类登记,按权属落实到户。
6.小型工副业设施。指采石场、砖瓦窖、石灰窖、榨油房、水磨、加工作坊等,落实到权属人。
7.小型水利水电设施。指小水库、山塘、引水渠道、拦河坝、水车、水轮泵站、抽水站、水柜、小电站、微型发电机组等,落实到权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