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配合设计单位完成本县移民安置实施规划的编制;根据上级审批的年度移民安置项目投资计划,编制上报季度移民安置项目投资计划;按要求编制上报移民安置项目实施进度报表及资金使用统计报表。
(二)负责编写本县移民安置实施方案。
(三)会同库区乡(镇)及设计单位将国家审定的库区淹没实物指标及补偿补助费落实到权属单位或个人,填写《移民手册》;与移民户或单位签订补偿项目资金补偿协议。
(四)参与安置区移民安置用地实物指标调查、建设用地征地和生产用地划拨以及埋设界桩等工作。
(五)指导乡(镇)分配宅基地,指导和协助乡(镇)按补偿协议兑现移民的各项补偿补助费。
(六)与县财政局共同管好用好移民资金,配合有关部门对移民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审计。
(七)根据县人民政府的授权,组织迁建项目建设招标;委托有资质的监理单位对移民迁建单项工程进行建设监理;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工程项目施工图设计和移民住房设计。
(八)指导乡(镇)实施移民生产开发项目,委托技术部门对移民进行生产技能培训和开展咨询服务。
(九)负责移民迁建工程项目的管理,参与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编写本县移民安置的检查验收报告。
(十)负责管理移民安置工作档案资料。
(十一)做好移民来信来访工作,参与处理库区突发事件。
(十二)配合移民综合监理做好相关工作。
(十三)定期向县人民政府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汇报移民安置实施情况。
(十四)完成县人民政府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布置的移民安置其他任务。
第六条 乡(镇)移民工作站在乡(镇)人民政府的领导和移民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开展移民安置日常工作。
(一)协助乡(镇)做好移民思想教育、宣传发动、移民房建和搬迁工作。
(二)协助相关部门做好库区淹没实物指标权属落实工作和移民安置用地征用划拨工作。
(三)协助办理移民安置有关手续。
(四)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做好移民安置点基础设施建设现场管理。
(五)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和移民主管部门管好用好移民资金。具体负责兑现个人淹没补偿补助费。
(六)按有关要求做好各种数据统计和信息的收集上报工作。
(七)负责管理本级移民安置工作档案资料。
(八)完成上级布置的移民安置相关工作。
第七条 市移民办公室在市人民政府的领导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负责移民安置的协调、监督、检查和指导工作。
(一)指导县配合设计单位编制移民安置规划;审核、汇总、上报县上报的移民安置项目年度实施计划、年度资金使用计划;审批县上报的移民安置项目实施季度投资安排:
(二)参与移民安置项目的设计评审、招标工作:
(三)与市财政局共同管理好移民资金,配合有关部门对移民资金使用进行监督、检查和审计:
(四)配合移民综合监理做好相关工作。
(五)协调市内跨县移民安置工作;对移民政策落实情况和安置进度进行跟踪检查;检查、指导库区移民的生产开发工作。
(六)对下级移民部门进行业务指导和培训。
(七)配合有关部门处理库区突发事件。
(八)管理本级移民安置工作档案资料。
(九)定期向市人民政府报告移民安置实施情况。
(十)完成市人民政府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布置的移民安置他工作。
第八条 市、县直属部门要认真做好市、县人民政府赋予的移民工作任务。
(一)财政部门。市、县财政局与同级移民部门共同管理好本级移民资金;按审批的资金使用计划拨付资金;会同审计部门对移民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将监督、检查的结果书面向本级政府汇报;按要求编制上报在财政专户发生的移民资金的相关报表;核定库区、安置区粮税任务调整。
(二)审计部门。市、县审计局对移民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审计;将审计检查的结果书面报告本级政府。
(三)国土资源部门。县国土资源局负责办理移民安置用地(含专项设施建设用地)手续,提供安置用地;负责核发移民宅基地土地使用证;办理土地权属变更手续,核发土地权属证;协助办理粮税任务调整手续;负责编制工程占用耕地的耕地补充方案。市国土资源局负责指导、检查县国土资源局的工作。
(四)林业部门。县林业局参与移民安置用地的征用划拨工作;办理移民建设占用林地的有关手续;办理、发放移民生产用地山界林权证书;负责库区移民安置区植被恢复的规划设计并指导乡(镇)组织实施;指导、推广农村沼气池建设。市林业局负责指导、检查县林业局的工作。
(五)建设部门。县建设局负责移民迁建项目施工招投标的监督和施工质量的检查;移民建房质量检验。市建设与规划委员会负责指导、检查县建设局的工作。
(六)水利部门。县水利局负责指导移民人畜饮水项目和移民生产开发相配套的水利设施工程项目的建设。市水利局负责指导、检查县水利局的工作。
(七)交通部门。县交通局负责移民安置点交通基础设施的实施和管理。市交通局负责指导、检查县交通局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