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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暂行办法

  六、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罢免业主委员会委员;
  (二)审议通过业主委员会章程和业主公约;
  (三)听取和审议物业管理工作报告;
  (四)决定物业管理的其他重大事项。
  七、业主委员会应当维护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开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
  (二)选聘或者解聘物业管理企业,与物业管理企业订立变更或者解除物业管理合同;
  (三)协助物业管理企业对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的筹集和监督使用;
  (四)审定物业管理企业提出的物业管理年度计划、财务预算和决算;
  (五)听取业主、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物业管理活动;
  (六)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八、住宅区内设立的居委会,可与物业管理企业合署办公,居民委员会在城区街道办事处领导下配合做好小区物业管理工作。居委会不得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活动,由物业管理企业支付不超过三名成员的生活补贴。
  九、凡新建住宅小区在建设时,必须建立相应物业管理机构,小区入住率达到50%以上时,开发建设单位在辖区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召开业主大会或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已建成的小区以及重新划定实行组团化物业管理区域.由辖区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有关程序组建业主委员会。
  十、业主委员会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5日内向城区主管部门备案。
  十一、住宅区物业管理积极推行招标形式确定物业管理企业,实行专业化、社会化和企业化的物业管理。
  十二、物业管理企业须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取得法人资格,并持有主管部门颁发的《物业管理企业资质证书》,方可从事物业管理业务。
  十三、物业管理企业从业人员实行定期业务培训、岗位培训持证上岗制度,无上岗证不得从事物业管理业务。
  十四、物业管理企业依据有关规定及本办法与业主委员会签订物业管理合同,受业主委员会及相关职能部门委托行使下列管理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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