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5月31日,实施日期:2011年5月31日)修改桂林市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暂行办法
(桂林市人民政府于1999年12月11日公布实施 市政〔1999〕162号)
为加强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维持公共秩序和生活秩序,创造整洁、文明、安全和舒适的生活环境,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所称的住宅区是指有相应配套公共设施的住宅小区,城区范围内的住宅组团、商住楼宇等。本办法所称的物业管理是指对住宅区内的房屋建筑及其设备、市政公用设施、绿化、卫生、交通、治安和环境容貌等进行维护、修缮、整治和管理、
二、市房地产管理局是全市物业管理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其职责是:
(一)会同有关部门划分住宅组团,对住宅区物业管理工作进行组织协调和业务指导;
(二)制定有关物业管理的具体实施办法和管理要求;
(三)对辖区主管部门的物业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
(四)对物业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进行管理和监督使用;
(五)会同有关部门对物业管理企业进行评比;
(六)负责核定物业管理企业的资质等级。
三、市辖区房产管理局是其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业务管理部门(以下简称辖区主管部门),其职责是:
(一)在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负责协调业主、居委会和物业管理企业三方之间的关系,以及在管理工作中与其他部门的关系;
(二)负责与居委会共同召开组团化第一次业主大会,指导选聘物业管理企业;
(三)负责本辖区物业管理工作的检查、督促、评比和宣传等,积极抓好开展现有小区的整治工作;
(四)负责物业管理企业成立的初审工作。
四、住宅区物业管理实行业主自治与委托物业企业管理相结合的原则,逐步实现专业化、社会化和企业化的物业管理。
五、业主委员会是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代表全体业主对物业实施自治管理的组织。每个住宅区应成立一个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成员应当由业主担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