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5月31日,实施日期:2011年5月31日)修改桂林市赋予市辖区部分房产及社区服务管理权实施办法
(桂林市人民政府于1999年8月20日公布实施 市政〔1999〕103号)
为了贯彻落实《中共桂林市委员会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市辖区行政管理体制的决定》,制定本办法。
一、各市辖区建设管理局分别增挂房产管理局的牌子。
二、市辖区房产管理局在市房产管理局的业务指导和区政府的行政领导下,负责辖区内住宅小区、直管公房的物业管理以及社区服务管理。负责辖区内乡镇农房的产权产籍管理和乡镇农房的租赁管理。
(一)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各区的实际情况,制定物业管理、社区服务管理的标准和管理办法。
(二)负责审批、管理辖区内的物业管理公司和其他社会服务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