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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房屋建筑白蚁防治管理办法
*注:本篇法规已被: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5月31日,实施日期:2011年5月31日)修改

桂林市房屋建筑白蚁防治管理办法
(桂林市人民政府于1999年6月10日公布实施 市政〔1999〕71号)


  为加强白蚁防治管理,预防白蚁对房屋建筑的危害,保障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安全,根据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市房地产管理局是我市房屋建筑白蚁防治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市白蚁防治所具体负责我市的白蚁防治管理工作,并对各县白蚁防治站进行技术培训、指导和药物检测。
  二、白蚁防治实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
  三、凡在我市新建、扩建或改建的公、私房屋(含技改工程)必须进行白蚁预防。建设单位(个人)在工程办理施工许可证前必须与我市白蚁防治单位签订白蚁防治单位签订白蚁预防合同并按规定交纳费用。
  四、白蚁防治必须严格按国家白蚁防治主管部门颁布的有关规程进行施工,确保白蚁防治工程质量。白蚁防治单位不得拖延白蚁预防工作,影响建设工程的施工进度。
  五、白蚁防治工程结束,由白蚁防治部门向建设单位(个人)出具《白蚁防治竣工报告》。经预防处理后的房屋.白蚁防治部门应当建立定期复查和回访制度,在预防质量保证期内发白蚁害的,由白蚁防治单位无偿灭治。
  六、有关部门在房屋竣工验收、评定建筑工程质量、办理房屋买卖、产权登记手续时应查验《白蚁预防竣工报告》。对未取得《白蚁预防竣工报告》的建设单位(个人),应督促其补办白蚁预防手续。
  七、房屋所有人和使用人及园林、水利、文物保护、货物运输、仓储等单位应当加强对房屋和建筑物、构筑物的白蚁蚁情检查,发现蚁情,应立即向白蚁防治部门报告。白蚁防治部门接到报告后,应按规定及时组织力量进行灭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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