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5月31日,实施日期:2011年5月31日)废止桂林市赋予市辖区部分村镇规划权实施办法
(市政[1999]104号 桂林市人民政府于1999年10月20日公布实施)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村镇建设管理办法》及《中共桂林市委员会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市辖区行政管理体制的决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各市辖区负责辖区内部分村镇的规划和建设管理工作。
二、在区政府的领导下,各区所管辖范围内的乡、镇规划和村庄规划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三、村镇规划必须以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依据。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村镇规划的编制进行业务指导。
四、乡、镇的总体规划和建设规划,必须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村庄的规划,必须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经市辖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五、村镇规划批准后,必须严格执行。如需修改或变更,应按原批准程序办理。
六、在下列自然村范围内进行建设,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象山区:平山村委会的大村自然村、北村自然村、蒋家村自然村;同心园村委会的凉水井自然村、崇信自然村、瓦窑村自然村;安新居委会所辖村委会;二塘乡泮塘村委会的二塘自然村、仁头自然村、泮塘自然村。
秀峰区:甲山乡唐家村委会、甲山村委会;桥头村委会:新立村委会;光明山、磨盘山、芳莲岭、猴山、称勾山东南面一侧的村庄;矮山塘村委会的矮山塘自然村;官桥村委会的官桥自然村、夏家自然村;东莲村委会。
叠彩区:大河乡所辖乌石街委会;南洲村委会;星华村委会;五福村委会;清风村委会;大四(大河至四联)公路以西的村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