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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政府建设工程招标办法[失效]

  未在桂林市登记注册的外地或者境外施工单位参加施工投标,应当按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到相应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投标登记,经资质审查合格后方可参加投标。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施工单位联合投标的,应当签订合作承包合同,明确主承包方,由主承包方代表合作单位参加投标。
  第十六条 投标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招标文件要求的资质等级,并为独立的法人实体;
  (二)承担过类似建设项目的相关工作,并有良好的工作业绩和履约记录;
  (三)财务状况良好,没有处于财产被接管、破产或其他关、停、并、转状态;
  (四)在最近三年没有与骗取合同有关以及其他经济方面的严重违法行为;
  (五)近几年安全记录良好,投标当年内没有发生重大质量和安全事故。
  第十七条 投标单位申请投标,应当按招标文件的要求向招标单位提交有关资料。
  招标单位审查投标单位提交的有关材料后,确定合格投标单位,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章 开标、评标、定标

  第十八条 建设工程开标由项目法人或其委托的代理招标机构主持,邀请投标单位、政府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单位代表参加;并应按规定程序在当地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公开进行。
  第十九条 评标原则:
  (一)公开、公平、公正、择优。
  (二)评标委员会应当以报价合理、工期和质量有保证、方案可行、施工技术先进等为依据,综合考虑投标单位业绩、承包能力和社会信誉等因素。
  (三)评标委员会根据质量好、信誉高、价格合理、工期适当、施工方案先进可行为原则,评出i至2个较优标,并制定评标意见书。
  (四)项目法人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较优标中,确定一个中标单位,并报招标管理机构核准。
  第二十条 评标委员会:
  (一)招标单位负责组建评标委员会,评委由招标单位语法技术、经济专家组成,人数为不得少于五人的奇数。招标单位及其有直接利益关系的单位,参加人数占评标委员会总人数不大于三分之一,专家人数不少于评标委员会人数的三分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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