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政府可以指定或通过招标方式选择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作为项目法人。项目法人组织项目实施,并接受计划和建设管理部门的监督。
第十条 项目法人隶属于计划管理部门或建设管理部门的,其工程结算由市政府委托其他部门或组织实施。项目法人与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公司不应有任何经济利益关系。
第十一条 项目法人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招标中介服务机构代理招标,通过招标选择设计、施工单位和监理公司。
第三章 招标
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下由建设单位组织进行。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组织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或者是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二)有与招标工程相适应的经济、技术管理人员;
(三)有组织编写招标文件的能力;
(四)有审查投标单位资质的能力;
(五)有组织开标、评标、定标的能力。
不具备上述条件的,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招标中介服务机构代理招标。
第十四条 招标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招标单位组建招标机构;
(二)编制招标文件,连同招标申请书一起提交给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三)编制标底:
(四)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招标邀请书;
(五)投标单位申请投标;
(六)对投标单位进行资格审查;
(七)向合格投标单位分发招标文件及设计图纸、技术资料;
(八)组织投标单位勘察现场,并对招标文件进行答疑;
(九)投标单位向招标单位递交投标文件;
(十)建立评标委员会,编制评标、定标办法;
(十一)召开开标会议,审查投标文件,当众开标;
(十二)组织评标,确定中标单位;
(十三)发出中标通知书;
(十四)招标单位与中标单位签订工程施工承包合同。
第四章 投标
第十五条 凡在桂林市依法登记注册的施工单位均可参加与其资质等级和经营范围相符的施工投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