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5月31日,实施日期:2011年5月31日)废止桂林市政府建设工程招标办法
(市政[1999]82号 桂林市人民政府于1999年5月10日公布实施)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政府投资管理,提高投资效益,确保工程质量,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部《
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和《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条例》以及国家有关建设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府建设工程,指由政府直接投资或政府控股投资的建设工程。
第三条 政府建设工程的招标,指项目法人的招标和项目设计、施工、监理招标。
第四条 在桂林市行政区域内,政府投资或控股的各类建设工程,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必须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选择工程施工单位,公开招标的投标单位不少于7家。
第五条 涉及国家安全的保密工程、抢险救灾工程、经公开招标无人报名的工程可以采用邀请招标或议标的方式发包;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下的工程可以采用议标方式发包。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工程可以采用邀请招标的方式发包。邀请招标的投标单位不少于5家,邀请议标的单位不少于2家。
第六条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应遵循合法、公正、平等竞争、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受地区、部门及所有制形式的限制。
第七条 根据工程规模、技术要求不同,招标范围可选择国际、国内、区内、市内招标。一般工程采用市内招标,特殊工程经市政府同意,可实行国际、国内、区内招标。
第二章 项目法人
第八条 政府建设项目实行有效的监督机制。计划管理部门负责项目计划编制、投资概算审批;建设管理部门负责项目设计、施工、监理招标和项目实施过程的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