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5月31日,实施日期:2011年5月31日)废止桂林市赋予市辖区若干流动人口管理权实施办法
(市政[1999]105号 桂林市人民政府于1999年6月1日公布实施)
为了明确市辖区的管理职责,集中管理本辖区的流动人口,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中共桂林市委员会、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市辖区行政管理体制的决定》,制定本办法。
一、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是本辖区流动人口行政管理的领导机关,受市有关主管部门的委托并在其业务指导下,负责对本辖区流动人口的卫生防疫、计划生育、教育、劳动就业和纠纷、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工作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
二、市辖区对本辖区流动人口的管理,实行由区政府统一领导,总体协调,归口负责,分级管理,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互相协作,齐抓共管,综合治理的原则。
三、在市流动人口管理领导小组领导下,各区政府成立相应的流动人口管理领导小组,由主管领导担任组长,有关部门的领导分别担任副组长和成员。主要工作职责是:
(一)研究贯彻党和国家关于流动人口管理的方针、政策。
(二)研究和部署流动人口管理工作并监督实施。
(三)组织、协调、指导各部门各单位落实流动人口管理措施。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作为具体办事机构,负责辖区流动人口管理的日常工作,办理区党委、政府交办的有关事项。
四、市辖区对本辖区流动人口劳动就业行使以下管理权:
(一)对本辖区所属企业、私营企业及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使用外来人员的单位,提供就业信息、职业介绍、就业训练等服务。
(二)受市业务主管部门委托,负责本辖区外来人员办理就业证的工作。
(三)依法处理所属用人单位与外来务工经商人员的劳动争议,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四)对本区所属使用外来人员单位和职业介绍机构遵守劳动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维护外来务工经商人员合法权益和劳动力市场秩序。
五、市辖区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行使以下管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