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园区企业及相关控制企业已与具有境内外证券市场保荐资质的证券公司签署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相关协议,且其相关申请已被国内外证券监管机关发行审核部门受理。
(三)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经国内外证券监管机关发行审核部门审核通过的企业。
第六条 企业改制上市费用补贴金额应依据下列标准:
(一)企业改制费用补贴:每家企业补贴人民币20万元。
(二)企业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申请并取得《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后,每家企业补贴人民币100万元。经发行审核部门审核通过的企业追加补贴人民币100万元。
(三)在境外上市、已与相关证券机构签订有关上市协议,且其有关上市申请已被境外证券监管机构受理的企业,可补贴人民币100万元。经境外证券监管机构发行审核部门审核通过的企业,可再补贴人民币100万元。
第七条 每家企业在改制上市过程中的不同阶段,可以分别申请相应的补贴。每家企业每项补贴只能享受一次。
第八条 进行企业改制、在境内外证券市场上市的企业,应当在有关工作完成的6个月内向园区管委会提出资助申请。
第三章 申请程序
第九条 申请改制上市资助的企业应填写相关资助申请表,并报送园区生产力促进中心。
第十条 申请改制费用补贴的企业应向园区生产力促进中心提交下列材料:
(一)股份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二)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复印件;
(三)与证券公司签订的改制顾问协议复印件。
以上所提交材料是复印件的需加盖企业公章。
第十一条 申请上市费用补贴的企业应向园区生产力促进中心提交下列材料:
(一)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二)企业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复印件;
(三)企业及相关控制企业与证券公司签订的有关协议复印件;
(四)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已受理或批准企业有关发行和上市申请的通知书、备案文件等证明材料。
以上所提交材料是复印件的需加盖企业公章。